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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火葬的推行与丧】。事活动管理 !    【 第十六条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   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土葬改革《区的人员死亡—后允许土葬生前【遗,嘱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 》  :  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    — 第:十,八条   》 外:地人员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 【 ,    第十九条 !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或无名死者的遗体!火化:。必须凭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 ,    《 第二十条》 ,   ?死,亡人员的遗体需要】在殡仪馆《保存的保存》期一般不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在保存之】日起7日内办理延】期手续保存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保存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而超期》保存的殡仪馆可【以将:遗体火化 】    》 保存?费由申请《人或:死者:。单位交纳《    ! ,对因烈性传染病【死,亡或腐烂的死者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后立即火化 !。 ?     》第二十一条  【  骨灰可以寄存】在骨灰堂《等存放设施内或【葬于公墓、公益性墓!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积极倡?导和推行以》树代墓、深》。埋不留坟头》。。和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 , ,     第二十二!条    享—受丧葬费待遇、应】当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有关单《位必须凭火化证【明按:本省有关规》定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 !   ?  第二十三条 】   城《。镇丧事活《动应在?。殡仪馆或指定地点进!行并遵守《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沿途?燃放鞭?炮、:抛洒:纸花、纸钱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游丧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   第二十—四条:  :。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在火葬区内【制,造、:销售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 》    — 第二十五条—    经》公安部门确定为无名!、无:主遗体的《接运、火化由—殡仪馆负《责其: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