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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火—葬的推行与》丧事:。活动管理 【 》  :  第十六条 【  :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  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土葬改革!区的人?员死亡后允许—土葬生前遗嘱—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 《    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   —  第十八条 【。   外地人员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 【   —  第十九条   !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或无名】死,者的遗体火化必【须凭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 ,     》第二十条    】死亡人员的遗—体需要在殡仪—馆保存的保存期【一般不?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在保》存之:日起7日《内办理延期手续【保存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保存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而!超期保存的殡仪馆可!以,将遗:体火化 》 :  ?   保存》费由申?请人或死者单位交纳!    ! 对因烈性》传染病死亡》或腐烂的死者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后立即火化》 —    第二—十一条  》  骨灰可以—寄,存在骨?灰堂等存《放设施内或葬—于,公墓、公《益性墓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积极倡导【和推:行以树代《墓,、深埋不留坟头和】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     第二【十二条   — ,。享受丧葬费待遇【、应当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有关单位必!须凭:火化证?明按本省有关—规定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  !   第二十三条】    城镇丧事活!动,应在殡仪馆》或指定地点》进行并遵守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沿?途燃放鞭炮、抛【洒,纸花、纸《钱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游丧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  :第,二十四条  —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在火葬区内》制,造、销售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   】  第二十五条 】   经公安—部门确?。定,为无名、《无主遗体的》接,运、火化由》殡仪馆负责》其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