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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火葬的推《行与丧事活动管理 ! :  —。   第十》六条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   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土葬改》革区的人《员死亡后允许土【葬生前遗嘱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     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 》    第》十,八条    外【。地人员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 !。   【  第十九条   !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 ?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或】无,名死者的遗体—火化必须凭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     第!二十:。条,   ? 死亡?人员:。的遗体需要在殡仪】。馆保存的保存期一】般不: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在保存之日—起7日?内办理延期手续保存!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保存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  :  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而超期保存的殡【仪馆可以《将遗体火化 —。  —   保存费由申】请人或死者单—。位交纳 —    — 对因烈《性传染病死亡或【腐烂的死者》。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后立即火化》 ?     第】二十:一条:    骨灰可【。以,寄存在骨《灰堂等存《放设施内或》葬,于,公墓、公益性—墓,。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积?极,倡导和推行以树【代墓:、深埋不留坟头【和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   ?  第二十二条  ! , 享受丧葬》费待遇、应当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有关单?位必须凭火》化证明按本省有【关规:定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 》 ? ,   ?  第二十三条  !  :城镇:丧事活动应在殡仪】馆或指定地》点进行并遵守—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沿《途燃放鞭炮、—抛,洒纸花?、纸钱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游!丧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在火葬区内制造】、销售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 【 ?    》 第二十《五条  《 , 经公安部门确定为!无名、无主遗体的接!运、:火化由殡《仪馆负责其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列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