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火葬的推行与丧事!。活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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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第十七条— 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土葬改革区—的人员?死亡后允许土葬【生前:遗嘱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 《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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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外地人》员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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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或无《名死者的遗体火化必!须凭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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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死亡人员的遗体需要!。在殡仪馆保存的【保存期?一般不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在保存—之日:起7日内办》理延期手续保—存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保存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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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而,超期保存《的殡:仪馆可以将遗体【火化
! : 保存费由申请人或!死者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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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烈?性传染病死》亡或腐烂的》死者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后立即火—化
【 《第二十一条 — : 骨灰可以寄存【在骨灰?堂,等存放设施内或葬】于公墓、公》。益性墓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积极倡导!和推行以树代墓【、深埋不留坟头【。和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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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享受】丧葬费待遇、应当】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有关单位必【须凭火?化证明按本省—有关规定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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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城,镇,丧事活动应在殡仪】馆或指?定地点进行并遵守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沿途燃?放鞭炮、抛洒纸花、!纸钱: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游丧】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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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在火?葬区内制造、销【。。售,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
】 第二十【五条 经公安!部门确定为》无,名、无主遗体的接运!、火化由殡仪馆【负责其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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