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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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兴建殡葬—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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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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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四《)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殡—葬设:施
【。 第八条【 《各市、县应当建设】火化殡仪《馆
! 火化殡仪馆【的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
— 第九条 】公,。墓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并严格控《制,规模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民政》部备案
】
》第十条 公墓!由殡葬管理处(所】)建设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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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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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耕地、林《地;
》
— :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 :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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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 ? , (五)居民住!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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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
】 第:十二条 — 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应选用】荒山瘠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公墓铭牌应载!明公墓(墓地)名】称、占地《面积、建设时—间、审批文号地界】应明确并《埋设界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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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 — (三)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骨?灰存放设施》设置以树代墓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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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整洁肃穆、》绿化美化实现公墓园!林化推行墓碑小型】多样增加文》化艺术内《涵;
】 ? (—五)严禁在》墓区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墓;】
— 】(六)对公墓区【内的坟?墓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 ? 第十三条 【 平毁坟墓由【殡葬管理处(所)】提前:6个月公告和通知墓!主,将平毁的坟墓拍【照、记录在案
!
《 第十四条 ! 城镇居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区?域的公?。墓内农村村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村?的公益性墓地内【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接受:村民以外的遗—体和骨灰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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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提供墓》穴和存放《格位应凭《火化:证禁止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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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墓内安葬遗体—或骨:灰应当交纳墓穴安】装管理费《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需!。保留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逾】期6个月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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