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
第七!。条 》兴建殡葬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
》 (【一)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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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四!)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殡葬:设,施
! 第八条 】 各市、县应当建】设火化殡仪馆—
【 ?火化殡?仪馆的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 第九—条 》公墓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并?严格控?制规模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民: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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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公墓由—殡,葬管理?处(所)建设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
【
【第十一条 【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
】 (一)耕!地、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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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
《 》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
!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
《
: 《 ?(五)居民住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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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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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应选用》荒山瘠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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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墓铭牌【应,载明:公墓(墓《地,)名称?、占地面《积、:建设时间、审批【文号地界应明确并】埋设界桩;
!
,
!(二)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
】 (三)【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骨灰》存放设施设置—以树代?。墓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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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整洁肃穆】、绿化美化实现公墓!园林化?推行墓碑小型多样增!加文化艺《。术,内,涵;
【
?。 》 (五?)严禁?在墓区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墓;
》
【 ? (六?)对公墓区内的坟】墓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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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平毁坟!墓由:殡,葬管理处(所—)提:前6个?月公告和通知墓主】将,平毁的坟《墓拍照、记录在案
!
—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区域的公墓内—农村村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村的公【益性墓?地内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接受?村,民以外的遗体和骨灰!安葬
》
— ,第十五条《 提》供墓穴和存放格位应!凭火化?证禁止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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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墓!内,。安葬遗体或骨灰应当!交纳墓穴安装—管,理费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需保留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逾!期6:个月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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