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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 》     —第,七条  《 , 兴建?殡葬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   》   ?   (一)—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      (三)!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四)!。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   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殡葬设施 !   《  第八条 —   各市》、县应当建设—火化:殡仪馆 !  :  火化殡仪馆【的,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 ,   ?第,九条  《  公墓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并?严格控制规模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民政部备案 !     第【十条 ?   ?公墓:由殡葬管理》处(:所)建设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 《。    】 第十一条   】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       】  (一)耕地、】林地:;, —。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   》  :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   ?   ?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 :    《 ,    (》五,),居民住宅区 】。  《   前款》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     第十】二条 ?  : 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应选用荒》山瘠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公墓铭牌应—。载明公墓(墓地)名!称、:。占地面积、建设【时间:、审批文号》地界应明确并埋设】界桩; 】 ,   ? ,    《(二)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     —    (三)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骨灰存放】设施设置以树代【墓区域; 》 ?     —   ? (:四)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整洁肃穆、—绿化美化实现公【墓园林化推行墓碑小!型,。多样增加文化艺术内!涵; 》   》 ,     (五)】严禁在墓区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墓; !       【 , (:六)对?公墓区?内的坟墓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 ,     —第十三条    】平毁:坟墓由殡葬管理【处,(所)提前》6个:月公告和通知墓【主将平毁的坟—墓拍照、《记录在案 !    《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区域的公墓内农村村!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村《的公益性墓地内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接受《村民以外的》遗体和骨灰安—葬  】   第《十,五,条    提供墓穴!和存放格位应凭火化!证禁:。止,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  ?   在《公墓内?安葬遗体或骨灰应当!交纳墓?穴安装管理费—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需保留—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逾期6个月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