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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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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兴建殡葬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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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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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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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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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殡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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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各市、县应】当建设火化》殡仪馆
! , , 火化殡仪馆的】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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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墓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并严格!控制规模《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民—政部备?案
】 第十》条 ? 公墓由殡—葬管理处(所)【建设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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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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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耕地!、,。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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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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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 :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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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居民住宅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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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款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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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应选用荒!山瘠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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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公【墓铭:牌,应载明公墓(墓地】),名称、占地面积【、建设时间、—审批文号地界应【明确并埋设界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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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
: : : (三》)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骨灰存放《。设施设置《以,树代墓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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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整【洁肃穆、《绿化美化实现公墓园!林化推行墓》碑小型多样增加文化!艺术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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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严禁在墓!区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墓;
! (!六)对公墓区—内,的坟墓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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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平毁坟墓】由殡葬管理处(【。所):提,前6个月公》告和通知墓主—将平毁的坟墓—拍照:、,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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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区域的公墓【内,农村村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村的:公益性墓地内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接受村《民以外?的遗体和骨灰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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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提供《墓,穴和存放格位应凭】。火化证禁止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 ?。在公墓?内安葬遗体或—骨灰应当交》纳墓穴?。安装管理费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需保留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逾!期6个月《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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