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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 ,   —  第七条》    兴建殡葬】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   【     》 (一)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三)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  (?四)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殡葬设!施 《 :     第八【条 :   各市、县【应当建设火》化,。殡仪馆 》    【 火化殡仪馆的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  :第九条    公墓!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并《。严格控制规模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民政部备案 】 ?     第十条】   ? ,公墓由殡葬管理处】(所)建设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 —。     第十一条!  :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 ,   》  : ,   ?(一:)耕地、林》地; ? 》    《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 :   ?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      【  :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   》    《  (五《)居民住《宅区 —    》 前款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     第十二】条,    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应选用荒!山瘠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公墓铭牌应载明】公墓(墓地)—名称、?占地面积、》建设:时间、审批文—。号地界应明确—。并埋设界桩; 【  — ,      (二】)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 ,         !(三)?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骨》灰存放设施设置【以树代墓区域; 】 : ,      【。   (四)—。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整洁肃穆、【绿化美化实》现公墓园《林,化推行墓碑小型【多样:增加文化艺术内涵】;   !      (【五,)严禁在墓区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墓; 】 《 ,      —。  (六)对—公墓区内的坟墓【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   第十三条 】   平毁坟墓由殡!葬管理处(所—。),提前6个月公—告和通知墓主将【平毁的?坟墓拍照《、记录?在案  !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区?。域的公墓内农村村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村的公益】性墓地内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接受村《民以外的《遗体和骨灰》安葬  !。   第《十五条?    提供墓穴】和存放格位》应凭火化证禁止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 ?   《  在?公墓内安葬遗体【或骨灰应《当交纳墓穴安装【。管理费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需!保留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逾,期6个月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