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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     第七!。条    》兴建殡葬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   》      (【一)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       (三!),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四!)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殡葬:设,施   !  第八条   】 各市、县应当建】设火化殡仪馆—  【   ?火化殡?仪馆的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    第九—条    》公墓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并?严格控?制规模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民:政部备案 —     】第十条 《   公墓由—殡,葬管理?处(所)建设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 【     【第十一条   【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    】     (一)耕!地、林地;》 : :       】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 《     》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     !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 《  :    《   ?(五)居民住宅区】 :  》   前款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     第十!二条    —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应选用》荒山瘠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公墓铭牌【应,载明:公墓(墓《地,)名称?、占地面《积、:建设时间、审批【文号地界应明确并】埋设界桩; ! ,         !(二)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     】    (三)【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骨灰》存放设施设置—以树代?。墓区域; 】。。 ,     》    (》四)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整洁肃穆】、绿化美化实现公墓!园林化?推行墓碑小型多样增!加文化艺《。术,内,涵; 【   ?。     》 (五?)严禁?在墓区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墓; 》     【   ? (六?)对公墓区内的坟】墓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     第十【三条    平毁坟!墓由:殡,葬管理处(所—)提:前6个?月公告和通知墓主】将,平毁的坟《墓拍照、记录在案 !  —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区域的公墓内—农村村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村的公【益性墓?地内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接受?村,民以外的遗体和骨灰!安葬 》    — ,第十五条《    提》供墓穴和存放格位应!凭火化?证禁止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 , ,。。     在公墓!内,。安葬遗体或骨灰应当!交纳墓穴安装—管,理费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需保留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逾!期6:个月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