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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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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 兴建殡葬》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 ? , ?(一)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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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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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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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殡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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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各市、—。县应当建设火化【。殡仪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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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殡仪馆的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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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公:墓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并严!格控制规模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民政部备—案,
— 《。第十条 》 公?。墓由殡?葬管:理,处(所)建设—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
!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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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耕地【、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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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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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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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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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居民住》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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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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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应】选用荒山瘠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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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公墓】铭,牌应载明公墓—(墓地?)名称?、占地面积、建设时!间、审批文号地界应!明确并埋设界—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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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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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骨灰存放设施设置!以树代墓区域—;
】。 ? (四)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整洁肃穆、绿【化美化实现公墓【园林化推《行墓碑小型多样增加!文化艺?术,内涵;
【
》 (五)】严禁在?墓区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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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公墓《区内的坟墓》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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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 平毁坟墓由殡【葬管理处《。(所:)提前?6个月公告和通知墓!主将平毁的坟墓【拍照:、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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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区域的公墓内农村!村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村的公》益,性墓地内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接受村民】以外的遗《体和:。骨灰安?葬
】 第十五条 ! 提供墓》穴和存放格》。位应凭?。火化证禁止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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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墓】内安葬遗体或骨灰应!。当交纳墓穴安装管】理费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需《保留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逾】期6个月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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