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罚则
【
》 第二十》六条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第二十七条 !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的》或者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坟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应协同处理》
《
第二十!八条 》。 火化区《内医院不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或?殡仪馆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不接运遗】体,造成:棺,殓土葬的由卫—生、民政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 ? 《(一)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第三—十条 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公!墓服务?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年检不合格的公墓、!公,益性墓?地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殡葬管理!处(所)《。或,村委会领导的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将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进行】倒卖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行为!的由城建、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
: 第三》十三条 【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殡葬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五条 ! 殡葬服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由民政—部门追究殡葬管【理处:(所)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殡葬: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的》应当退赔并由民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