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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地补偿 】  《  :。。 第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制定征》地补偿区片价—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费用: ,    】。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  :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   ? 第十一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 《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   【  第十三条 【 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 ,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     第十四!条  全《省四类?地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 : ,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县(市)!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    【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 《    《。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省人民政府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 【。     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  :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    《第,十,七条 ?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 —   — ,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 》   ?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