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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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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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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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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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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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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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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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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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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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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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