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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优?待和安置 》 : , ,。。 ?    第二十三】。条,  本省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享!受优待?金和有?关优待;《在部队立功的—其,家属享受的优待【金和有关优待的【标准应当《略高 】 ,   优《待金标准和统筹、】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二十四条《 , 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原单位【应当发给其入伍当月!的全额?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    ! 第二十五条  】家属城镇的》义务:。兵在其家庭分配住】。房或者?拆迁配房《时有关单位应当将】其计入家《。。庭住:房人数;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其原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待遇 —    】 第二十六条 【。 对退?出现役的城镇义务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从优原则妥善安】置;在部队立功的应!当优先安置被安置】者的待遇应》。当不低于同工—龄的同类职工 【 》 ,   各单位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    第二十七】条  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退出现役《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应当接受《返,。回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