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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接、:运输新兵和》接受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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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运输前一天在【。其所在地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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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拟制新兵运【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后执?行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方—案保:证,新兵安全、》。。准时到达《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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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兵:部队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自行联系车、船运】。送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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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经部队】检疫和政治》复审体检条件—或者政治条》件不合格、不宜服现!役,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查?符合退兵《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接:收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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