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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接、《运输新兵和接受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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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运输前【一天在其所在地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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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拟制新兵【运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后执行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方案保证新【。兵安全、准时到达】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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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兵部队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自行联系车、船】运送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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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部队检疫和!政治:复审:体检条件或者—政治条?件不合格、不—宜服现役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查符合【退,兵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接收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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