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新兵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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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征兵体】。检检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体检工作计》划逐级培《训医务?人员检查、指导县】(市、区)体检工作!
】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抽调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条件兵【的体格复《查和普通《兵的体检质》量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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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公安机关和基层单】位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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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政审工作《计划逐级《培,训政审工作人员【检查、指导县(市】、区)?政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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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公安机《关和:。有关基层单位—应当抽?调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人员从事政审工】作
【 第十七【条 体检和政【。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和?政,治质量
】
: 第十八条 】 体检?和政审工作》。人员从事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一!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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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审定新兵—时应当吸收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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