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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兵役登记 —  【   第《八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    【 设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或者经县(市!、区)兵役机—关确:定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     !前款所列单》位以外的兵役登【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 : ,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兵役机《关如实报告》兵役结果 !。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地区适龄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    ! ,第十条? , 本:省对适龄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 :     !兵役证由省制式样式!设区:的市印刷《县(市、区)负【责发放?和管理? ?   》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     第十一】。条  ?适龄公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记地点领取【兵役证 !    第》十二条?  持有兵役—证的:适龄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妥善:。保管兵役《证若有遗失》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     】   ? (:二)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地点履—行复核手《续;  !     》  (三)变更【户籍所在地后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返回目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