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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兵役登记 ! 》。    第八条【 , 县(市、》区)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  : ,。 设: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或者【经县:(市、?区)兵役机关—确定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     前款!所列单位以外—的兵役登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兵役机关》如实报?告兵役结果 【 :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地区适龄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 】 ?  :  第?十条  《本省对适《龄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 【 , ?     》兵役证?由省制?式,样式设区的市印刷县!(市、区)负责发放!和管理 】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     【第十一条《  适龄《公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记地点》领取兵役证 【   —。  第?十二条 《 持:有兵役证的》适龄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妥善保管!兵役证若《有,遗失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   【      —(二)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地点履!行复核手续; 【。 》        (!三)变更《户籍所在地后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返回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