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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兵役—登记 《 —    《第八条 《 县(市、区)【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     设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或者经《县(市、区)—兵役机?关确:定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     !前款所列单位—以外的兵役登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兵役机关如实报告!兵役结?果   !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地】。区适:。龄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 】 ,    第十—条  本省对适【龄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 !  :  : 兵役证由省制式】样式:设区的市《印刷:县,(市、区《)负责发放和管【理 《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   第十一—条  ?。适,龄公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记地【点领取兵《役证 【     第十二条!  持?有,兵役证的适龄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妥—善保管兵《役证若有遗失—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 :       】  :(二)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地点履行复核手【续; 》    —     (三)】变更户?籍所在地后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返回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