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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兵》役登记 》 》    《。 第八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     设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或者经县(市、【区)兵役机关确定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  《   前款所列【单位:以外的兵役登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 ?  : ,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兵役机关【如实报告兵役结果】    !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地区适龄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 !     【第十条  本省对】适龄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 —     【兵役证由省制式样式!设区的市《印刷县(市、—。区)负责发放—和管理 《 》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 ?。   ? 第十一条 — 适龄公《。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记地点领取兵役【证 【    第》十二:条  持有》兵役证的适》龄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妥善保!管兵役证若》有遗失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       【  (二)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地点履》行复核手续;—  【  :  :   (三)—变更户籍《所在地后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返回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