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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兵役?登记: 【     第八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   设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或者经县《(市:、区)兵《役机关确《定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 ?  : ,  前款所列单位以!外的兵役《登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兵役!机关如实报告兵【役结果? 》  :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地区适龄—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 —    — 第十条  —本省对适龄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 【 ,     兵役【。证由省制式样式设】区的:市印刷县(市、区)!。。负责发放《和管理 —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 ,     】第十一条 》 适龄公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记地点?领取兵役证 【 《    第》。十二条  持有【兵役证的适龄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妥善:保管兵役证若有【遗失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 ?    《    (二)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地点履行复核!手续; 》  》     》  (三)变更户】。籍,所在地后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返?回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