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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  ? ,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 ?。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第三十二条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对—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予,。以约:。定  】 ,  第三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 ,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还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 :  :   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装修【具备独?立、正?常使用功能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小】区出入口附》近物业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并申请登记— —  :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 —    》 第三十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 ,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有关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但二次供《水设施的费用承担按!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供热—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  : ,  第三《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并《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住【宅物业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 ,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民【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的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表具; 》。 ?       【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社:区服:务以及人民防—空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     》 ,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        】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依法【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   《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完—整齐:全;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同财产的》原则 —     现场查!验物业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  :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    《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 《。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     》 (二)临时管理规!约;  !   ?  :。。。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  ?  :  : ,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 《    《    (五)查验!。记录:;  】 ,。  :    《(六)交接记录; ! : ?       【 (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向《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或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