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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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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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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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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 第三—十二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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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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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对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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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 :。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 ,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还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 , 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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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装—修具备独立、正【常使用功能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小区出入】口附近物业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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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并!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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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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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
,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有关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但二次供水设施【的费:用承担按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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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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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供热: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
第三【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并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住宅物?业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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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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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民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的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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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社区《服务以?及人民?防空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 ? ,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
《
】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依法: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 【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完,整齐全;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同财产的原则!。。
》。
现场查】验,物业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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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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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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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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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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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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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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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临—时管理规约;
】
,。
!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
,。
—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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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查验记?录;
】 【 (六)《交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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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向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或》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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