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
】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
》。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
》 ,。 第三十二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对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予以约【。定
【 第三—十四条? , 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
: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
》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还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
》 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装修具备独立、!正常使?。用功:能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小区出?入口附近物业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 ,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并申请登记
【
:
》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
!。 第三十《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
《 :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有关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但》二次供水设施的费】用承担按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
》。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供热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
!。第三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并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住宅物业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
》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民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的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表具;
—
:
】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社区服务【以及人民防空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
?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
!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依法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
【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完:整齐:全;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同财—产的:原则
?
?
—现场查验《物业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 , : (?二)临时管理—规约;
! —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
:
【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
】 (五)查】验记录;
》
! (六—)交接记录》;
》
,
, : 《 (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 ,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向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或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