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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 ,    】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    】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    第三—十二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对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予以?约定: :   —  第三《十四条 《 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  :。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 ,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还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 ,   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装—修具备独立、正【常使用功能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小区出入】口附近物业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  —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并!申请登记 【 :  :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 《  —   第三》。十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 ,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有关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但二次供水设施【的费:用承担按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 ?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供热: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     第三【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并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住宅物?业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 —。    《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    【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民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的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表具; !  》   ? ,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社区《服务以?及人民?防空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   ? ,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 《        】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依法: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       【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完,整齐全;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同财产的原则!。。 》。     现场查】验,物业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       【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   ?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  —   第四十一条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 , ,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       !  (二)临—时管理规约; 】 ,。       !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 ,。      —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  —    《   (五)—查验记?录; 】       【 (六)《交接记录; — 《         !(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向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或》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