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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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 ,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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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 第十二条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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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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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
,
》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 (!三)业主名》册;
!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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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
】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
《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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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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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
】 (?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
!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
!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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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第十八条【 ,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 第二十条 —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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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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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
】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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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
? 》。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
】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第【二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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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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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
—。
? 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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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社会管理【工作
!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
?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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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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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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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
! : (二)决定本】幢、单元范围内【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
!。。。
:
!。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
—。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履行—职责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业主小》组履行?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协调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等社区】。服务机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为业主【提供基本服务
【。
《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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