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
《 第十条【。 ,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 第十二条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
:
— , ,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 》 ,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
,
》 (》三)业主名册;【
》
: :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
》 【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
》 ,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
《 《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
:
第十!五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
,。。
: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十六条 !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
: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
:
,
》 (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
》。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
【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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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
》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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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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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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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 》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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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
】
!第二十五条》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
—
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社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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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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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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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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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第二—十八: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
,
《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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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
】 (二?)决定本幢》、单元范围内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
】
?
》 :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
【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履!行职:责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业主小】组履行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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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协《调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等社区服—务机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为业?。主提供基本服务
】
—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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