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
】 第十条 【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 第?十一条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
【第十二条《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
《
】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 第十四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 —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 》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
】 《(三)?业主名册;
】
《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
】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
》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
】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
】第十五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
【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
》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 【(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
《 》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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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
】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
— 第《二,十二: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
— : ?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
,
】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 第二十【三条 ?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
,
,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
—
,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
【
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 :第二十六条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社会—管理工作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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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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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
?
》。 : (二《)决定本《幢、单元范》围,内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
:
》 —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
?
: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履行【职责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业主小组履》行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协调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等:社区服务《机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为业!主提供?基本服务
—
》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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