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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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
】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第—。十,二条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
《
? 【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 《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
》 (》。三):业主名册;
!。
? ? ?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
?
【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 》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
,
?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
《 第十五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
?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 : —(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
《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
》 , : ,。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
,
,
?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
》。 :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第十八条 —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
》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
》 第二十一条 !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 :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
?
》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 ,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
【 :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第二: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
: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
!
?
》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
: : 第二十六条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社会管理《工作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
《。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第二:十八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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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决】定,本幢:、单元范围》内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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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履行职责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业主小组】履行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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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协调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等》社区服务机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为业主?提供:基本服务《
—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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