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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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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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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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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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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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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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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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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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