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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 ,     !第,七,条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   第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 《 ,。    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     【第九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    】。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