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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除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应当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房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按照基准地【价确定的最低价
】
!。协议、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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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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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依法领》取土地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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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
》
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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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共有【土,地使:用权人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 ,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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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改变土地用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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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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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
第四】十,条,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土!地收益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出租!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出》租的应当由出租方】依法办理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手续】缴纳出让金或者【。租金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抵押的应!当先进?行地:价评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首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其他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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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规,定另行制《定
》
》 第四十二条 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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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明显过低【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申报】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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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以,租赁:。、联营、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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