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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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除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应当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房: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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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按照基【准地价?确定的?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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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 ? 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 ? : :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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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依法领取】。土地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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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
! 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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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共有土地使】用权:人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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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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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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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
》
《 》 (二)改变土地用!途的;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
【 第四十条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土地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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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出租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出租的应当由—出租:方依法办理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手续缴纳《出,让金或者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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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抵!。押的:应当:先进行地价评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首?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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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其他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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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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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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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明显过【低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申》报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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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以租赁、《联,营、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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