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除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应当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房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按照基准地价】。确定的?最,。低价 —     协议】、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    —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         !(二:)未:依法领取土地证【书的; 》 《。    《。  :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 【     【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  (五)》共有土地使用权人】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 ?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 ,   ?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   】     》 (二)改变—土地:用途的;《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九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     第四十条!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土地收益 【。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出租?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出租的应当由!出租方依法》办理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手续缴【纳出让金或者—租金 】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抵押的应当》先进行地价评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首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其他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 ?     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规定另】行,制定  ! ,  第?四十:二条  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明显过低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申报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   ?  第四十四条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以租赁、联】营、: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