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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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除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应当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房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按照基准地!价确定的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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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 《 ,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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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依法领取土地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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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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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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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共有土《地使用?权人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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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八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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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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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改变土地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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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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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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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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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出租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出租的应当由出租】。。方依法办理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手续缴纳!出让金或《者租金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抵押的》应当先进行地价评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首【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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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其他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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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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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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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明显过低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申报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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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以租《赁、联营、》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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