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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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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除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应当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房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按照:。基准地价确定的【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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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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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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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 【 (二)未依法领取!土地证书的》;
【 :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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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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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 (五)共—有土地使用权—人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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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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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
】
《。。 】(二:)改变土地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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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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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土地!收益
》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出租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出租的—应当由出租方—依法办理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手续缴纳出—让金或者租金
】
》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抵:押的应当先进行地价!评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首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其他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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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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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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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明》显过:低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申报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以租赁【、联营、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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