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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  】 ,  第?三十六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除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应当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房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按照基—准地价确《。定的最低价》。  【   协议、—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 ,   ?。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        】(二)未依法—领取土地证》书的; 【       】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 ? ,     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 ,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     (—。五)共有土地使用权!人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      !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 : ?。        ! (二)改变土地用!途的; !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 ?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土地:收益 》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出租: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出租的【应当由出租方—依法办理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手续缴纳出让!金或者租《金, :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抵】押的应当《先进行地价评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首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其他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 — :     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规《定另行制定 —  — ,  第四十二—条  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     第—。。。四十三条 》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明显过低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申,。报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以租《赁,、联营、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