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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除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应当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房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按照基准【地价确定的最—低价 《   —  协议《。、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 ,   ?。。     (二)未!依法领取土》地证:书的;? 《 :       【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  【   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     】    (五)共有!土地使用权》人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 :      —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   】    《 , (二)改》变土地用《途的; 】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土地《收益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出租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出租的应当由!出租方依法办理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手?续缴纳出让金—或者租金 》 ,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抵?押的应当先》进行地价评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首—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其他?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 》     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规定另》行制定 【   《  第四十》。二条  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明显过低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申报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以租赁、联营、【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