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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实行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建设占用土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为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该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     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 【   》  第二十五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    《 ,    (》一)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二)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三)五?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  (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   《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     》(一)土地补偿费 ! 》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    【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   ?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 :。       】  :(二)安置补—助费:    !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 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 ,。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  ?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  【   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 ?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   —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 ,   第二十—九,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自批:准征地的次年起【停止计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等】税,费 :。   【  第三十条 【 依法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造成地面塌【陷的土地应当—尽量改?造利用造《成耕地等级下降【的应当给予补—偿不能恢复为—农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手】续具体补偿》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三十!一条 ?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届满由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 ?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 第三?十二条  》逐步: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用地:供求状?况,和建设用地》计划储备《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 【    《对城镇闲置和因城】市改造或者企业破】产、搬迁《等需:要调整利用》的土:。地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回】或,者,收购储备《统一:实,。施有偿供地》 —    第三—。十三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   【  :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    】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  《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  《  : 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    【 第:三十五条 》 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年度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