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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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实行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建设】占用土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为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该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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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五条?。。 ,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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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 (二)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 (三)—五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
《 :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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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 《 ? (:一)土地《补,偿费
】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
》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
,
》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
:
— : (二)安置补!助费
【
,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 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
【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
《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
?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
?
,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
》
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二十七条 》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
,
?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
第二十九!。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自批准征地】的次年起《停止计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等—税费
》
? , ?第三十条《 依法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造成地面塌陷的【土地应当尽量—改造利用造成耕【地等:级下降的应当给【。予补:偿不能恢复为农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手续具?体补偿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一条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 ?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届满由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 , 第三《十二条? 逐步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用地供《求状:况和建?。。设用地计划储备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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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城镇闲置和》因城市?改,造或者企业破产、搬!迁等需?要调整利用的土地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回或者收购—储备:。统一:实施有偿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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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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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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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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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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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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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
《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年度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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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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