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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用地 —  】 ,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实行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建设占用土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为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该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  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  ! ,  第?二十五条 》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 , ,      (一)!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二》)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       (三!)五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    —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 ,。  :      — (一?)土地补偿费 【 《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  ?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    —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 :  ? ,。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     ! ,   (二)安【。置补助费 — ?   ?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 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 : ,    》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    》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    】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 :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  【   ?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二十七条 【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   ?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 , :     第二】十,。九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自批准征地的次】年起停止《计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等】税费: ?。    — ,第三十条  —依法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造成《地面:塌陷的土地应当尽量!改造利用造成耕地等!级下降的应当给【予补偿不《能恢复为农》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手续具【体补偿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一【条, ,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 ,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届满》由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 ,   ?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  :  第三十二条【 , 逐步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用地供求状况】和建设用地》计划储备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 !     【对城镇闲置和因城】。市改造或者企业破产!、搬迁等需》要调整利《用的土地《。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回或者收—购储备统一实施有】偿供地 】。 ,  :  第?三十三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三】十四条 《 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   ?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    《。 ,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 ,  ?。  :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   《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年度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