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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实行?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建【设,占用土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为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该【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 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五条 —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      — (一)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        】。(二)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  (三《)五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 , ?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六条 《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 》     》  : (一)土》地,补偿:费 》 :  :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    【。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 《 ,  :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     》 , , (二)安置补助费!  【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 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 ,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    》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 ,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 ? 《   ? ,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 :  :  第二《十,九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自批准征地【的次年起停止计【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等》税费 【 ,    第三十条 ! 依法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造】成,。地,面塌陷的土》地应:当尽量改造利用造成!耕地等级下降—。。的应当给予》补,偿不能?恢复为农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手续具体补!。偿,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    — 第三十一》条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 :  :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届满由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第《三十二条  逐步】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用】地供求状况》和建设用地计划储备!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 : , ,   《  对城镇》闲置:和因:城市改造或者企业】破产:、搬迁等需要调整利!用,的土地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回或者《收购储备统一实【施有:偿供地 《 :  《   第三十三条 !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  《     》。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 :  ?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  :。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 ?  :  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    第三十【。五条 ? 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年度!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  : ,  :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