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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保护!
】 , , , 第十五条 —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耕地补偿责任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开垦新—的耕地补足与—所减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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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而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用的】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承担耕地补偿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农民集体所有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耕《地补偿责任在安排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时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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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十六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供耕地】补偿责任《承担者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进行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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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设区的!。市、县在本》辖,区,。开垦的耕地》不足以补《充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的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易,地开垦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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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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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结》构调整应当保护基】本农田的耕作条【件不得破坏基本农田!的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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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应?当,高于其他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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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整理的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转!让
】 : 第十九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 :第,二,十,条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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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发荒山、荒地—三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二【),开,发荒山、荒地—。三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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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开发荒山、荒】地一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以及开发荒【滩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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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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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人民政府留成部!分和土地闲》置费等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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