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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十五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耕地补偿》责任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开】垦新的耕地补足与】所,减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而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用的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承担耕《。地补偿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农民集【体所:有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耕,地补偿责任在安排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时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 :  :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十六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供耕地补】偿责任?承担:者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进行开垦 》 ,  》。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设《区的市?、县在本辖》区开垦的耕地—不足:以补充?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的: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易地开垦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验!收 》     第十七!。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     !农业结构《调整:。应当保护基本农【。田的耕作条件不得破!坏基本农田的基础设!施  】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应当高于《。其他耕地 ! ,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整理的!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转—让   ! , 第十九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  :   第二十条 】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 》      —  (一)开发荒】山、荒地三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二)开发荒山、!荒地三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  (三)开发荒山!、荒地一《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以及开》发荒滩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一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二》十二条  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人《民政府留《成部分和土地闲【置费等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