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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十五条 《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耕,。地补偿责任》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开垦新的—。耕地补足与所减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而—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用的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承担—耕,地补偿?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农【民集体所有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耕地补偿!。责任在安排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时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  》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供耕地补!偿,责任:承担者?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进—行开垦? —  : ,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设区的市【、县在本辖区开【垦的耕地不足以补充!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的》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易地?。开垦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验收《  【   第十七—。。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  《   ?农业结构《调,整应当?保护基本农田的【耕作:条件不得破坏基本农!田,的基础设施 !    》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应当高?于其他耕地 【   —  第十八条 【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整理的!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转让 》     【第十九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   第二十条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     (一)】开发荒?山,、荒地三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二)开!发荒山、荒》地三: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三)开发荒山】、荒地?一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以及开发荒》滩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第二十一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二条 ! 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人民政府留成部分!和土地?闲置费?等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