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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十五条 】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耕》地补偿责任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开垦!新的耕地补足—与所减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而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用的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承担耕地补偿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农民:集体:所,有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耕地补偿责任—在,安排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时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十六】。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供耕地补偿责!任承担者《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进行开垦! —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设区的市、县【在本辖区开垦的耕地!不足以补充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的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易地开垦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验收 !。   ? 第十?七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   农业》结构调整应当保【护,基本农?。田的耕作《条件不得破坏基【本农田的基础设施】 :。  》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应当高】于其:他耕地 !。    第十八条 !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整理的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转,让 【    第十—九条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二】十条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      】   (一)开【发荒山、荒地三【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  》       (】二)开发《荒山、荒地》三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三—)开发荒山、荒【地一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以及开发荒滩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一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二十:二条 ? 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人民政府》留成部分《和土地闲置费等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