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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初!始土地?登记 【。   》  第十九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登记《。区的划分《;, ?      】   ?(二)受理登记的】期限; 》 ,       !。。 ,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        】(四)受理申请地点!; : ?       】  (五)其他【有关事项 !   ?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到【指,。定的地点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     【第二十一条 — ,经调查、《审核国土管理—部,门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宗地【予以公告 !    《 第二十《二,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复查! 《。     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现的?权属:争议按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调—处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 ? :。    第二十三条!  公告期满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注册登记《发放土地证书 ! ,     第二十!四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对—如下国有《储备土地《进行土地调查、统】计造册?  【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消失后!的原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城镇!人口未经征用的原】集体土地; — :      】。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   — ,  :   (《三)其他没》。有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