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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初始土地登!记 : ,    ! 第十九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登记区】的,划,分,;   !     》 (二)受理登【记的期限; 】 :     》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    《   ? (四?)受理申请地点;】 《       】  (五《)其他有关事项【  【  :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到指定—的地点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审核国土【管理部门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宗地予以公—告 》 ,     第二【十二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复查《   】  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现的权属争】议按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调!处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公!告期满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注册登记发放土】地证书 》。     】。第二十四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对如下国有—。。储备土地进行土地】调查:、,统计造册《 —。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消失后的原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城镇人【口未经征用的—原集:体土地?;, —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  :     》  (?三)其他没有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