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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     第七】条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普遍登记 【   —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因—转移:、分割、合》。并、:增减:、消灭以《及土地用途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日常!登记 》   》  第八条 —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   ?所谓宗地是指由【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所共有其】间难以分清权属界线!的地块也称为—宗地  !。 ,  一个土地权【利人拥?有或者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分宗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按宗分别《登,记   !。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登!记 《     第九!。条  ?土地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   —   ?  : ,(一:。)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地《址、单位性质、【上级主管《部门:; 《  《       (】二)土地《权属:性,质; 》      】   (三)土地】权属来源; —    】     (四【),土地座落及四至【; 《       !  (五《),所在图幅《号、地籍号; 】  》      — (六)土地用途;! : ,       !  (七《)土地面积;—   】      (八】)土地等级》、地价及《土地资产额; 】     】    《(九)使《用期限; —  》       (】十):他项权?利; 《    【     (十【一)登记《日期; 《。 :。 ,      【  : (:十二)其他》  【   第十条 【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土地!。。。登记申请《;  】  :   ?  (二)土地调查!; :    】   ?  :(三)权属》。审核; ! ,       【(四)注册登—记; 】 ,     》  (五)发放【。或更改?土,地证:书, —    第十一条 !。 土:地登记由《下列土地权》利人申请《 《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村以】下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 :    土》地他项权利由依法】。。享有:该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申请】 , 《 ,  :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土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以下称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四)!。土地权属证明; 】   【      (五)!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 ?      !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  — ,  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   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并》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 》     》  : (二)《提,交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不齐全的; 【 ?    《     》(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     》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   !   ?  : (五)未》依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 《 :     》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将暂—缓登记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    【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  ?      —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事项 ? 《 ,   ? 第十五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对申请登记【的,各项内容《逐项审查、》核实 】   ?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 《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向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直《接登:记,并向其中的》抵押权人《、承租人分别—发,放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 《    《第十:七条 ?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卡等土《地,登记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土地?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应当由省—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     第】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  经?省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