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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七条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   ?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普遍登《记 《    —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因转移!、分割?、合并、增减、消】灭以及土地用途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日常!登记: , :    —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 :     所【谓宗地是指由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所共有其间难【以分清权属界—线的地?块也称为宗地 】。 :     —一个土地权利—人拥有或者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分宗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按宗】分别登记 【  《  :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登记 ! :     第九【条  土地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     】 ,   (一)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地址、《单,。位性质、上级—主管部门; — 》    《    (二)土】地权属性质》;,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 —  ?   ? ,   (四》)土:地座落?及四:至;: 》  :    《   (五)所在】图幅号、地籍号【;, , : :        】 (六)土地用途】; :   【      (【七)土地面积;【 —   ?。    《 (八)《土地等级、》地价及土地》资产额; 【。     【   ? (九?)使用期限》;   ! ,     (十)他!项权利?;,    !    《 (十?一,)登记日期;— —      —  (十《二)其他 】     —第十条 《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土地登》记,申,请;  !       【(二)土地调—。查; 》 ? ,    《   (三)权属】审核; 》 :。       】  (四)》。注册登记; 】 :    《    《 (五)发放或【更改土?地证书 】。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由:下列土地权利人【。申请 《    【。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村以下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  : ,。。 , ,土地他项权利—由依法享有该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申请《 《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土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以《下称: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四【)土地权属》证明; 》 《。       【。 (五?)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  】    《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 ,     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 , ,  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并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  ?     》。  (?二)提交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不齐全】的,; —        】 (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       】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 》    】。。   ?  (五)未依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 】   ?。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将暂缓登记!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        】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 》。       【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事项 ? : :     》。第十五?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对申请登记的各【项内容逐项审查、】核实 】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 【 , ,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向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  》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直接登记并向其!中的抵押权人—。、承租人分别—发放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     第!十七条 《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卡:等土地?登记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土【地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应当由省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 第: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 :    经省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