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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
第七】条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普遍登记
【
—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因—转移:、分割、合》。并、:增减:、消灭以《及土地用途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日常!登记
》
》 第八条 —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 ?所谓宗地是指由【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所共有其】间难以分清权属界线!的地块也称为—宗地
!。 , 一个土地权【利人拥?有或者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分宗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按宗分别《登,记
!。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登!记
《
第九!。条 ?土地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
— ? : ,(一:。)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地《址、单位性质、【上级主管《部门:;
《
《 (】二)土地《权属:性,质;
》
】 (三)土地】权属来源;
—
】 (四【),土地座落及四至【;
《
! (五《),所在图幅《号、地籍号;
】
》 — (六)土地用途;!
:
,
! (七《)土地面积;—
】 (八】)土地等级》、地价及《土地资产额;
】
】 《(九)使《用期限;
—
》 (】十):他项权?利;
《
【 (十【一)登记《日期;
《。
:。
,
【 : (:十二)其他》
【 第十条 【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土地!。。。登记申请《;
】 : ? (二)土地调查!;
:
】 ? :(三)权属》。审核;
! , 【(四)注册登—记;
】 , 》 (五)发放【。或更改?土,地证:书,
— 第十一条 !。 土:地登记由《下列土地权》利人申请《
《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村以】下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
: 土》地他项权利由依法】。。享有:该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申请】
,
《
, :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土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以下称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四)!。土地权属证明;
】
【 (五)!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
?
!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
— , 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 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并》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
》 》 : (二)《提,交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不齐全的;
【
?
《 》(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 》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
! ? : (五)未》依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
《
: 》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将暂—缓登记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
【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
? —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事项
?
《
, ? 第十五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对申请登记【的,各项内容《逐项审查、》核实
】 ?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
《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向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直《接登:记,并向其中的》抵押权人《、承租人分别—发,放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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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卡等土《地,登记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土地?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应当由省—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
第】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 经?省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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