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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 ,第七条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  — ,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普!遍登记 】    《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因转移、】分割、?。合并、增《减、消灭以及—土,地用途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日常【登记 ? : :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    【 所谓?。宗地是指由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所共《。有,其,间,难以分清权属—界线:的地块也称为宗地 ! 《     一个土地!权利人拥有》或者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分宗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按宗分别登记 !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登记 】   —  :第九条  土地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     ! ,   (《一)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地址:。、单位性质、—上级主管部》门; —      【。。   (二)土【地权属性质;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 】     】    (四)【土地座落及四至【;   !     》 (五)所在图【幅,号、地籍号; 】 ,  《    《   (六)土【地用途?。;  】     》  (七)土—地面积; —      !  : (八)土地等【级,、地价及土地资【。产额; 《  —。。      — (九)使用期【限; 】。   ?。   ?  (十)他项【权利; —     【    (十—一)登?记日期; 》  —     》  :(十二)其他— ? ?    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 (一)土地登【。记申请; 【   》      (二】)土地调查;— , : ?      —  (三《)权属审《核;:  【 ,      (四】)注册登记; 】      !   (五》)发放或更改土【地,证书 》   》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由下列土》地权:利人申?请 【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 :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村以下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  —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   土《地他项权利由—依法享?有该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申:请, 《    》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土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以《下,称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 【 ,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    《     (四【)土地?权,属证明;《 》     》    (》五)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 】。 ?。        !。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   》  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    【。 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并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    《  (二)提交【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不?齐全的;《 : :        ! (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    》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 —     !    《(五)未依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 】   ? ,  :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将暂缓登《。记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 ,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 ? ,   ?    《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事项 —    — 第十?五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对申请登记】的,各项内容逐项审查】、核实? 《  ?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 】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向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 《  :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直,。接登记并《向其:中的抵押权》。人、承租人分别发】放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 :  ?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卡?等土地登记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土地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应当由省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     第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 ? ,    《。 经省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