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 ,第七条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
— ,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普!遍登记
】
《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因转移、】分割、?。合并、增《减、消灭以及—土,地用途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日常【登记
?
:
: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
【 所谓?。宗地是指由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所共《。有,其,间,难以分清权属—界线:的地块也称为宗地
!
《
一个土地!权利人拥有》或者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分宗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按宗分别登记
!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登记
】
— :第九条 土地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
! , (《一)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地址:。、单位性质、—上级主管部》门;
—
【。。 (二)土【地权属性质;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
】
】 (四)【土地座落及四至【;
! 》 (五)所在图【幅,号、地籍号;
】
,
《 《 (六)土【地用途?。;
】 》 (七)土—地面积;
—
! : (八)土地等【级,、地价及土地资【。产额;
《
—。。 — (九)使用期【限;
】。 ?。 ? (十)他项【权利;
—
【 (十—一)登?记日期;
》
— 》 :(十二)其他—
?
? 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 (一)土地登【。记申请;
【
》 (二】)土地调查;—
,
:
? — (三《)权属审《核;:
【 , (四】)注册登记;
】
! (五》)发放或更改土【地,证书
》
》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由下列土》地权:利人申?请
【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
: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村以下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
—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 土《地他项权利由—依法享?有该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申:请,
《
》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土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以《下,称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
【
,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
《 (四【)土地?权,属证明;《
》
》 (》五)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
】。
?。
!。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
》 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
【。 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并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 《 (二)提交【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不?齐全的;《
:
:
! (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
》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
—
! 《(五)未依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
】
? , :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将暂缓登《。记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
,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
?
, ? 《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事项
—
— 第十?五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对申请登记】的,各项内容逐项审查】、核实?
《
?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
】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向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
《
: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直,。接登记并《向其:中的抵押权》。人、承租人分别发】放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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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卡?等土地登记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土地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应当由省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
第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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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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