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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七—条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    —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普遍登记 】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因!。转移:、分割、《合并:、增减?、消灭以及土地【用途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日常登记 【 ?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   所谓宗地【是指:由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所共有其!间难以分《清权属界线的地块也!称为宗地《   】  一个土地权利人!拥有或者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分【宗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按宗分别—登记:    !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登记?。    !。 第:九条  土地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   ?     》 (一)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地—址、单位《性质、上级》主管部门;》   】      (二)!。土地权?属性:质;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 》。   《。    《。。  (四《)土地座落及四至】; 【     》   (五》)所在图幅号、地】籍号:;, —      —  (六)土地用】途; 》。      】   ?(七)?土地面?积;  !       (八!)土地等级》、,地价及土《地资产额; —   【      (九)!使用:期限; !      —  (十)他项权利!;   !     》 (十一《)登记日期; !   》      (十二!)其他 —     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 ,(一)土地登记【。申,请; 《  》       (二!。)土:地调查; !      —  : (三)权属审核;! 》  :      —。 (四?)注册登记;— 》        】 (五)发放或【更改土地《证,书 《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由下!。列土地权利人申请】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   ?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村以下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  —   土地他—项权利?由依:法享有该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申请 ! ?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土【。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以下称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四)》土地权?属证明;《   】   ?   (《五)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 ?      】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  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    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并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   ?   ?   (二)提交】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不齐全的; 】 :      】   (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 》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 】      —  : (五)未》。依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 —。 》  :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将暂缓】登记: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 :       !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事《项 《     【第十五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对申请登【记,的各项内容逐项审查!、,核实 ?。  —  :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 !  :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向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直接登记并向其!中的抵押权人—、承租人分别发放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 :  : ,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卡等土《地登:记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土【地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应当由省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     第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  》   ?经省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