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七—条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
—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普遍登记
】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因!。转移:、分割、《合并:、增减?、消灭以及土地【用途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日常登记
【
?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 所谓宗地【是指:由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所共有其!间难以分《清权属界线的地块也!称为宗地《
】 一个土地权利人!拥有或者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分【宗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按宗分别—登记:
!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登记?。
!。 第:九条 土地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
? 》 (一)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地—址、单位《性质、上级》主管部门;》
】 (二)!。土地权?属性:质;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
》。
《。 《。。 (四《)土地座落及四至】;
【 》 (五》)所在图幅号、地】籍号:;,
— — (六)土地用】途;
》。
】 ?(七)?土地面?积;
! (八!)土地等级》、,地价及土《地资产额;
—
【 (九)!使用:期限;
! — (十)他项权利!;
! 》 (十一《)登记日期;
!
》 (十二!)其他
—
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 ,(一)土地登记【。申,请;
《
》 (二!。)土:地调查;
!
— : (三)权属审核;!
》
: —。 (四?)注册登记;—
》
】 (五)发放或【更改土地《证,书
《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由下!。列土地权利人申请】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 ?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村以下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
— 土地他—项权利?由依:法享有该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申请
!
?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土【。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以下称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四)》土地权?属证明;《
】 ? (《五)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
?
】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 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 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并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
? ? (二)提交】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不齐全的;
】
:
】 (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
》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
】
— : (五)未》。依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
—。
》 :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将暂缓】登记: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
:
!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事《项
《
【第十五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对申请登【记,的各项内容逐项审查!、,核实
?。
— :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
! :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向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直接登记并向其!中的抵押权人—、承租人分别发放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
: : ,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卡等土《地登:记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土【地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应当由省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
第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
》 ?经省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