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搜寻救助》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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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收集、《分,。析,可能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同级水上搜救中】心和应急管理机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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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上搜救》中心应当收集各【类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做好水上搜】寻救助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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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其他活动】的船舶、设施、单位!和人员应当》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或—者减轻水《上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等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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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发生险!情时应当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状况:及原因、救助—要求:等信息向险情发【。生地水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获悉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发?生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水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设》法,与遇险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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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或者故意《夸大水上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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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水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接到《水上险情《报告应当了解下列】情况
【
— (一)—。水上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原因、现状!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及联:。系方式?;
】 : (二)】遇险人数及伤亡情况!;
! :。 《(,三)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
— ?(四)船舶、设施、!航空器名称、种【类、国籍及载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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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险情《发生水域的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潮汐、】。水温等气象、海况】、水: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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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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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污染物—泄漏、水域污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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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相关—情况
】。 《第二十?三条: 水上险情—发生:变化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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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经自!救,、他救?解除:险情的应当》及时向水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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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误报水!上险情后应当立即】重新报告《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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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水上搜【救中心接《到水上险情报告【应当立即核》实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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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情在本搜寻救助】。区域:内的水上搜》。救中心?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水上【人命救助采》取,措施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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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情不?在本搜寻《救助区域《内的水上《搜救中心应当—立即向险情发生地的!水上搜救中》心,通报并向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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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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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货物的所有人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
》 第二十六条】 水上险情发生水!域,附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获悉水上险】情信:息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搜《寻救助遇《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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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接到—水上搜寻救助指令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应当】立即执?行指令?并及时向水》上搜救中心报告联系!方,式,和,动态;?有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执行指令的应当及!时,报告
! : 第二十八条 水!上搜寻?救助的现场指—挥,由,水上搜救《中心或者其指定【的现场指挥人员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应?当及时?向水上搜救中心报告!现场:情况提出应对建议】组织执行《。水上搜救中心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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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搜寻:。。救助现场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水上搜救中心】或者:现场指挥人》员,的协调和指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现【场指挥人《员,对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协【调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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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配合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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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搜寻?救,助现:。场出现?严,。重危及救助方、遇】险人员安全等情况】遇险人员拒》绝接受救助时现场】指挥人?员可以决定》强制实施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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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受气象《、海况、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无法进行!的水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中止原因消除的】应当:立即恢复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 第三十一】条 水《上搜救中《心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 ? (一)【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经搜】寻;
?
:
【 (》二)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经不可能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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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经—。消除;
!。 》 (四)水域】污染事件的危—害已:。经控:制或者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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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决:定终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向,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通报
】
第】三十二条《 , 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退【出;确需退出的【应当经?水,上搜:救中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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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需要:国家搜救力》量和:省外搜救《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由省水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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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搜救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向国家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 第?三十四条 外省】籍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本省水!域发生险情的负责】搜,寻救助的水上—。。搜救中心《根据实际需要通【报其:。所属地水上搜救中心!或,者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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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上?搜救中心获悉—本省籍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省外:水域发生险情的应当!跟踪:搜寻救助情况
】
《 第三十五条! 水上搜寻救【助,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水上搜救中】心向社会发布发【布水上?搜寻救助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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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虚假信【息
【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水上搜寻救助的善】后工作
】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做好:水上搜寻救》助所涉?。的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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