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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源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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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水上搜—寻救助力量配—备水上搜寻救助【的设施、《设备
【
, 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水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鼓励:具备水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水上搜?寻救助?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各类—社,会搜寻救助力—量给予必要的扶持
!。
》 , 第十一—条 :。 水上搜救中心应】当根据本搜》寻救助区域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实际【组织编制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
》 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水上搜寻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任?务,;
! : , (二)—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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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
— (四!)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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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水上】搜寻:救助的应急保障【;
【 ? (—六)水上搜寻—救助后?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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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水上搜救中】心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通信设施设置并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保持二十—四小时连续》。值班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从事!专,业搜寻救《助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 ?第十三条 —。从,事专业?。搜寻:救助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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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配备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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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并进行水上搜寻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
】 : (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 — (四)》为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办理保险》;
】 : , : :(五)将本单位搜寻!救助力量的基本情况!定期:报当地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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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专业—搜寻救助的船舶和航!空器不得从事与【水上搜寻救助和【抢险救灾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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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水上搜救中心应】当组织开展应对不同!险情的水上搜—寻救助训练和演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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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搜】寻救:助,综合演习方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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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搜寻救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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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上搜寻救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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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水上!搜救中心搜》寻,救助和日常办公开】支,;,
》
《 (二)】举行水上搜》寻救助训练》和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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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举办水?上搜寻救助》。知识、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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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购置【与维护专业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
—。
:。
! (五)《对社会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补,偿;
】 , , (六)!对征用财《产的:补偿
《
】第十:。六条 ?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水上搜寻救助事【业捐赠财物社会捐赠!的财物应当专—项,用于水上搜寻救助】事,业向水上搜》寻救助?事业捐赠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
— 第:十七条 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没有!用人:单位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在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中牺牲并符合烈!士条件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评】定,为,烈士
《
第!十八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开展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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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通信、《航,运、港口、航空【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水上搜寻《救助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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