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源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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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水上搜寻】救助力量配备水上搜!寻救助的设施、【设备
?
:
,
? , 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水,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鼓励具备】水,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水上】搜寻救助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各类社会搜寻救!助,力量给予必要的【。扶持
】。 《。第,。十一条 《 水上搜救中心应当!根据本搜寻救—助区:域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实际组织—编制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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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水上搜寻—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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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防机制;
】
》 ? (三)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
】 ? (四)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
!。。 (五—)水上搜寻》。救助的应急保—障;:。
】 (六】)水:上搜寻救助后期处置!
《
? 第十二条 】 ,。水上搜救中心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通信设?施设置并《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保《持,二十四?小时连续《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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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从事专业搜寻救!助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
《
第—。十三条? 从事《专业搜寻救助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配《备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的状态】;
:
《
—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并进?行水:上搜:寻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
》 】。(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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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办理《保险;
! 】(五:)将本单位搜寻救助!。力量的基本情况【定期:报当地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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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于?专业搜?寻,救助的船舶和航空器!不得从事与水上【搜寻救助和》抢险:救灾无关《的活动
—
,
第十】四条 《水,上搜救?中心应?当组织开展应对不】同险情的水》上搜寻救助训练【和演习
! ? ,水上搜?寻救:助综合演习》方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
—。 第十五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搜寻救【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 水上搜寻】救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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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水上搜救中》心,搜寻救助《。和日常办公开支【;
】 (二!),举行水上搜》寻救助训练和—演习;
【
: — (三)举办水】上搜寻?救助知?识,、技能培《训;
》
【 (》。四)购?。置与维护专》业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
?
— — (五?)对社会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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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征用财产的—补,偿
》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水上搜寻救助!事业捐赠财》物社会捐赠的—财物应?当,。专项用?于水上搜《寻救助事业向水【上搜寻?救助事业捐》。赠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
第】。十七条 《 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没有用?人,单位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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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中牺牲并符合烈【士条件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评定为烈士
!
《
》。第十:八,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开展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第十九条】 通信、航运【。、港口?。、航空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水上?搜寻救助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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