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源和保障】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水上搜!。寻救助力量配—备水上搜《寻救助的设施—、设备
】
, , 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水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鼓励】具备水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水上搜寻救助【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各类社》会搜寻救助》力量给予必要的扶持!
— 第》十一条 》水上搜救中心—应,当根据本搜寻救【助区域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实际【组织编制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 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水上搜寻》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任务;
》
! (二)—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防机制?;
:
! : (三)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
【 《 (?四)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
】 : (五)水上搜【寻,救助的应急保障【;
【 , 》 (六)水—上搜寻救助后期【处置:
— 第十二条 ! 水上搜救中—。心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通信设施设】置并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保》持二十四小时—连续值班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从事专业搜寻【救,助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
《 第十三条 【 从事专《。业搜寻救《助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 (一)配备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的!状,态;
】 ,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并!进行水上搜寻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 》 (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
— (四!)为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办理保险;
!
? — , (五)《将本单位搜》寻救助力量的基本】情况定期报当地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
》 , , 用?于专业搜寻救助【的船舶和航空器不得!从事与水上搜—寻,救助和抢险救灾无】关的:活动
?
《
: 第《十四条 水上搜救!中心应当组》织开展应对不同【险情的?水上搜寻救》助训练和演习
!
水】上搜:寻救助?综合演习方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搜《寻,救,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
!水上搜寻《救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 , —(一)水上搜救中心!搜寻救?助和:日常:办公开支;
】
,
— 《(二)举行水上搜】寻救助训《练和演习《;
! (【三)举办水上搜【寻救助知识、技能培!。训;:
:
,
— , (四)购】置与:维护专?业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
】 【 (五)《对社会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补偿;
【
【 (—。六)对征用财产的补!。偿
!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水上】搜寻:。救,助事业捐赠财物社会!捐赠的财物应当专】项用于水上搜寻救助!事业向?水上搜寻《救助:事业捐赠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 , 第十七条【 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没有用人【单位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在【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中牺牲并符合烈士条!件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评?定为烈士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开展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第十—九条 通信—、航运、港口、航空!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水上搜》寻救助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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