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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源】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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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水上《搜寻救助力量配备水!上搜寻救助》。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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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水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鼓,励具备水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水—上搜寻救助》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各类社?会搜寻救助力量【给予必要《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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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水上搜救】中心应当根据本【搜寻救助《区域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实际组织【。编制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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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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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水上搜寻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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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防机制;
【
!。 (?三)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
》 ? ,。 (四)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 : : , (五?)水上搜寻救助的】应,急保障;《
,。
】 (六【)水:上搜寻救助后期处置!
【 第十二—条 水上搜救中心!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通信!设施设置并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保持二十四小—时连续值班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从事专】。业搜:寻救助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 《第十三条 从【事专:业搜寻救助》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配备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的】状态;
》
—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并进行水上—搜寻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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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
】 》(四)为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办理保【险;:
】 (【五):将本单位搜寻救助】。力量的基本》情况定期报当—地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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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专业搜《寻救助的船舶和【航空器不得从事【。与水上搜寻救助和抢!。险救:灾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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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水】上搜:救中心应当组—织开展应对不同险情!的水上搜寻》救助训练《和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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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搜寻救助综合】演习方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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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搜寻!救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 :。 水上搜寻救【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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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水上搜】。救中心搜寻》救助和?日常办公开支—;
》
》 (二)举!行水上搜寻救—助训:练,和演习?;
》。
!。 (:三)举办《水上搜寻《救助知识、技—能培训;
—。
》 【(四)购置》与维:护专业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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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社,。会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补偿;
!
? (六!)对征用财产—的,补偿
!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水上搜寻!救助事业捐》赠财物社《会捐:赠,的财物应当》专项用于水上搜【寻救助事《业向水上搜寻救助】事业捐赠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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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没有用《人单位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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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中:牺牲并符合烈士【条件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评,定为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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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开展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第十九条 —通信、?航运、港《口、航空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水上搜—寻救助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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