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资源!和保障
】
: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水上【搜寻:救助力量《。配备水上搜寻救助】的设施、《设备:。
:
?
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水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鼓:励具备水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水上《搜寻救助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各类:社会搜寻救助—力量给予必》要的扶持
》。
:
—。 第十一条 水上!搜救中心应当根据】本搜寻救《助区域?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实际组【织编制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
?
》 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水上搜寻—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任务;
【
《 : ,。 : (二?。)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防机制;
!
! (三)—。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
》 : : ? (四)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
— 》(五)水上搜寻救助!的应急保障;
】
! (《六)水上搜寻救【。助后期处置
【
】第十二条 水上搜!救中心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通信:设施设?置并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保持二十四小时】连续值班《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从事专业搜寻!救助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
,
《 , 第十三条 从】事专业搜寻救助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配备—。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的状态》;
《。
》。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并进行水【上,搜寻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
》。 (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
《 《 (四)为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办理保险【;
! (五】)将本单位》搜寻救助力》量的基本《情况定?期报当地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 ?用于专业搜寻救助】的船舶和《航空器不得从事【与水上搜寻》救助和抢险救灾无】关的活动
—
第!十,四,条 水上搜—救中心应当组—织开展应对不—同险情?。的水上?搜寻救助训》练和演习
!
, 水上搜【寻救助综合演习【方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
》 第十五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搜寻救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
》 水?上搜寻救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
《
《 , (一)水】上搜救中《心搜寻救助》和日常办公开—。支;
》
】 , (?二)举行水上搜【寻救助训练》和,演习;?
?
】 (三)举【办,水上搜寻救》助知识、技能—培训;
】
— (四)—购置与维护专业【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
】
: 《 ?(五)对社会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补偿;】。
《
】 (六)对征用财!产的补?偿
】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水上《搜寻救助《事业捐赠财物—社会捐赠的财物应】当专:项用于水上搜寻救助!事业向水上搜寻救助!事业捐赠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
第十七】条 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没有】用人单位《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在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中牺牲并符合烈士!条件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评定【。为,。烈士
【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开展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 第十九条 【通信、航运、—港口、航空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水上搜寻救助—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