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省水上搜救中心批准,水上搜救中心可以按照水域联合设立。水上搜救中心可以设立搜救分中心。
市、县水上搜寻救助区域由省水上搜救中心提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第八条 水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
(二)对本地水上搜寻救助力量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水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
(四)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制定工作规程,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组织成员单位履行水上搜寻救助职责。
第九条 水上搜救中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水域搜寻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以及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组织海洋水质、海潮、海浪等监测,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并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港口、公路及其他交通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四)公安部门负责接报水上险情报警信息的转递,搜寻救助现场的治安管理,陆上交通秩序维护和道路交通管制,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的相关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船舶、设施火灾现场扑救的组织和指挥;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水质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支持;
(七)通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水上搜寻救助通信保障和技术支持;
(八)民航监管和空管部门负责提供民用航空器的水上遇险信息和搜寻救助技术支持,参加民用航空器的水上搜寻救助指挥和协调工作;
(九)气象机构负责提供相关区域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气象信息,并提供水上搜寻救助所需的应急气象服务;
(十)水利部门负责提供实施水上搜寻救助所需的水情信息;
(十一)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做好中国籍获救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国籍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的相关工作;
(十二)卫生部门负责协调获救伤员医疗救治及水上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十三)财政部门负责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十四)外事部门负责协调获救和遇难外籍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十五)港澳台事务部门负责协调获救和遇难港澳台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