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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缴和加收!滞纳金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划已】经冻结的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   第三》十一条  缴费单】位和有关《人员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或【者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和被截留、!挤占、挪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采】取行政行为不当或者!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缴:费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不—得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