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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 第二十八条 【 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缴和:加收:。滞纳金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划已经冻结的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    】 第三十一条  】缴,费单位和有关—人员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或者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和被截留—、挤占、挪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采取行政《行为不当或者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缴费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不得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