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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 ,    第二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缴和加收滞纳金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划已经—冻结的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  :。   第三十一条 ! 缴费?单位和?有关人员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二条 》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或者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和—被截留、挤占、【挪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采取行政《行为不当或者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缴】。费,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不得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