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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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企业?其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条例》外籍员工《和香港?、澳门、台》湾员工?。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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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决定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计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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