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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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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企业【。其,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条例:外籍员工和香—港、澳?门、台湾员工—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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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决定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计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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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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