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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    —。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 ! ,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    》 第十二《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   》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 ,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 ?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    》 ,第十四条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 ,   ?。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 , ,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     》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  —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  —   第十六—条 : ,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 《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    —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 , ,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