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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第四条 !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 》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   》。 ,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   《 ,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 , , 第七条 》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