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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 ,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      —。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     ! ,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    《 ,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    【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 :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     】第二:十三条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 《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 ? ? ,。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 :     省】、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    》 第二十六》条  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