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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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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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
》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
,
: : 《。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
】。 第二十一条— ,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
?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
?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
? 第二十【三条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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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 省、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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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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