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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    】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 ,       !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 《    《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  :第二十一条 —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 ,   《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    》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 :     第二!。十,。。三条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     第二】十四条 《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 !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 :     》省、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    第二十六条!  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