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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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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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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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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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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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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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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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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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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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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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从200》6,年7月?1日起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高,出部分按照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比《例发给;低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予以补】足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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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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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 ?第二十四《条 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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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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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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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
》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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