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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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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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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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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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 第十九条 【 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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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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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
, ,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
— 参保人员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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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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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从2》006?年7月1日起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高出部分按照!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比例—发给;低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予以补足】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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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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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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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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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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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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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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