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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   ?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        !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     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   《  第十《九条 ? 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       (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       】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 , ,   ?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     】参保人员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  》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   ? , ,第二十二条  从2!006年7月1【日起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高出部分!按照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比例《发给;低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予以补足!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    】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     —第二十四条  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 !    工资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     【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