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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  :。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    —    《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        】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     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 , ?。。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 ,。 :        】 (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    【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    》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  》 ,  参保人》。员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 ?     第二十二!条  ?从2006年7月1!日起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高出】部分:按照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比例发给《;低: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予以—。补足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三条 《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    第》二十四条  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 《    【 工资?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 ?     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第?二,十五条 《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  ?  :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