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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     !   ?。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  —   ?   ?。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     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 :    《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  —       (】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    《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 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   —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     !参,保人员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 ,。 :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 :    第二—十二条 《 从2006年7月!1日起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高出部分按照—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比!例发给;低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予以补足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 》    《第二十四条》  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 : ,     【。工资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     【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    —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