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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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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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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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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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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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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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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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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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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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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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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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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员【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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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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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从2【。006年7月1【日起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高出部分按》照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比?例,。发给;低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予以—补足: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 , ,。 第?。二,十,三条 ?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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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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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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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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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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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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