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 ,  :  : 第十三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和全国《唯一的?个人账户并核发相关!证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 ,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 【   《 ,     》(一)本规定实施】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 !   ?      (【二)本规定实施【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主、灵!活就业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8个!百分点); 】  《 ,      —(三)国家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其他储】存额:; ? 《      —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历年计息《   】  个人账户逐步做!实并: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个人账户逐步!做实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执行?    ! 第十五条 — 在个人账户做实】。。前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做实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息 》  》 ,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有】关部:门发布?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1日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本人出示个人账!户储:存清单 》。。    【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流动其!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     符合本】省规:定转入条件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 《    第十—七条 ?。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