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建标库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和全国唯一的个人账户,并核发相关证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

        (一)本规定实施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

        (二)本规定实施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主、灵活就业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8个百分点);

        (三)国家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其他储存额;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历年计息。

    个人账户逐步做实,并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个人账户逐步做实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在个人账户做实前,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做实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有关部门发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1日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本人出示个人账户储存清单。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流动,其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符合本省规定转入条件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