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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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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下列来源—
! (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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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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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依—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 , : (五)—上级补助《的调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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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和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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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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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过渡】性,养老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高出原—规定计发《数额部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正】常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 :。 (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生活: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未,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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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前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次性】养,老金;?
! (—四)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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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支付给本规定—。实施前?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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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依照有—关规定仍《。应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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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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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生!活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实际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
! ,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的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社会化发放!日之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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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按照不!低于各地上》年度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1%下达上解【计,。。划各地财政部—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按期!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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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适【。当调剂各市、县【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并与各地实际!工作业绩考核挂【钩具体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 第三十二条 【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存储、管理】和运营并将所得收】益,和所得利《。息并入?。相应: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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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增值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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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拖欠、截留!、挪用或者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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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和监督制度》。每年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按】时编制和报送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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