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时》承包户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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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征收、征用农户承】包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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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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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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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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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征》收、征用承包—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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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应当?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部分可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户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发给被征地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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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任何《理,由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各项征地费用!
! 被征地农户同【意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的其安?置补助费和》规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支付?
【 第二十九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后【失,去,生活保障的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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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失?去土地的农民—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指导服务为失去!土地的农民》自主创?业提:供贷款贴息和实行规!费,减,免,
【 : 第三十条 — ,兴办:乡镇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承包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被】。占地承包户补—偿经双方协商一致承!包,户可:以将应得的》补偿费作为股份入】。股
! 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中给予【调整;没有》土地可?。以调整的应当按【照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被占地承包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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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实施村镇!规划需要调整农户】宅基地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承包地的—承包方应《当服从但《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中,给予调整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
【 : 临时占用—农户承包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承包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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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对违法》征,地、占地擅自扩大】征地、占《地范围或者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承—包户有权拒绝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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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户取得【补偿后承包合—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发证机关收》回
【。 第三—十二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地力等级的有权】请求发包方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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