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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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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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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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得破坏《争议土地的生产条件!不得损?毁,争,议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工作
】。 : ,。。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 仲裁委员【会开展仲裁工作【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及时地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应当作出】。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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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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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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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确有生活困难!的农户?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需要代理的】可以向其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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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有生活》困难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其—申请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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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土地【。承包与流《转及合?同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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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承:包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资料:;,
—。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就有—关土地?承包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问题作出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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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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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 (三)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的;
【
,
: : ? (四)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 ? (五)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
— — (六)以》划分“口粮田”、“!责任田”和村镇【规划及其他建设需】。要等为由收回—承包地进行招标【承包的;
》。
?
! (七)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的;
】
《 , , 《 ,(八)?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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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有权向【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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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截留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或者没》有足额支付给承【包,户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在征地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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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拒绝受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申:请的;
! , (二!。)拒绝受《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的;
!。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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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起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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