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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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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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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得破坏争【议土地的生产条件】不,得损毁争议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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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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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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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开展仲—裁工:作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及时地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应当作》出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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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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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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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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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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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确有生活!困难的农户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需要代?理的可以向其—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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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确—有生活困难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其申!。请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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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土地承包!与流转及《合,同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承—包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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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就有】关土地承包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问题】作出: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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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 《 ,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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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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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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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
!。(五)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 — (?六)以划分“口【。粮田”、“责任田”!和村镇规划》及,其他建设需要等为】由收回承包地进行】。。招标承?包的;
】
— ?(七:)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的;
!
? ?。 (八)】。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他:行,为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有权向!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四十—条, , 截留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或者没《有足额支付给承包】户,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 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在征地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予以罢?免,
! 第四十一条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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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拒【绝受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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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拒绝:受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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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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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起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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