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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监察内《。容与:程,序 》   —  :第十四条《  对用人单位劳】动监:察的:。内容: —     》 ,  (?。一,)制:定和履行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 ,。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的情:况; —  ?       (】三)招用《职工的情况; ! ?        】(四:)执行工资收入规定!。的情况; 》 :   》     》 (五)执行社会保!险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    (》六)执行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     — ,   (七)—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    《  (八)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和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情况; 】。       【  :(九)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        】(十)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    《  : , , (十一《)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矿山安》全、职业《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等》劳动监察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    《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劳动《监察举报《电话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立案处理 — :   》 , 对:于劳动?争议的举报属于【仲裁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 ,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与工会建立》会商联系制度—在工会也可以—在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劳动监察协理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七】条  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向用人【单位或?者当事人出示—劳动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 ,    《第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审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决定 】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劳动监【察处罚决定;— 《  ?      —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     】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     》    《(,四)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15:。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 《     》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移,送有处理权》的行政部门处理【。;  】     》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    》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劳动行】政部:门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    劳动监察】。听证的程序》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 ,    第》二,十条 ? 劳:动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计算监察办案期间!   】      —(一)?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待!复的; 》     】 ,   (二)委托】其他:。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 ? ?      【。   (《三)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调【查取证的; 】  《  : ,    (四)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 ?      】 ,  (?五)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耽误期限的!; 【   ?     (六)】其他需要中止计【。算监:察办案期间的情况】    ! 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计算 】 《  :  第二十一条 】 属:于下:列范围的适用劳动】监察决定书 】    —     (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 , :。      —  (二《)中止?或者恢复计算—期间; 】   ?     》 (三)不予处罚或!者撤销案件; !  《。。 ,      —。(四)?补充调查; 】 :   ?      (【五)补正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的笔?误; 《。 ,   》   ?   (六)—中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 , :    《。   ?  (?七)其他需》要劳动监察决定解】决的事?项  】   劳动监察决】定,书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劳动行政部门印!章  】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由其《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劳动—行政部门《印章的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 ?  《   ?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