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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监察内容与程序 ! 【   ? 第十四条  对用!人单位?劳动监察的内容 】     !    (》一)制定和履—行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的情况!;  】      — (三)招用—职工的?情况:; ?      !   (四)执【行工资收入》规定的情况; !。 ?  :    《 , (五)执行社会】保险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       (】六)执行《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   《  :    (七)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 , ,      (【八)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和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情况; ! ,         !(九)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    《    (十)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      !   (十》一)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  —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矿山安全、职!业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等劳动监察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劳动监察【举报:电话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立案处理 !。 》    《对于:劳动争议的》举报属于仲裁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   —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与工会—建立会?。商联系?制度在工会也—可以在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劳动监察》协理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十七《条  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向用人单位】或者当事人出示劳动!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 《 ,    第十八条 ! 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审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决定 》 《  :  :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劳动监—察,。处罚:决定:; — ,   ?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   ? ,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     【    (四)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15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     》  :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移送有处理权!的行:政部门处理; 】。 :  ?      —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劳,动行政部门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   》  劳动监察听证的!。程序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  第二十条—。  劳动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计算监—察办案期间 】  《  :     (—一)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待复的;《 》。         !(二)委托其他【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 — 》  :      (三】),。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调查取证的!; 【        (!四)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 ?   【  :    《(五)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耽误期限的;!。 :    【。    《 ,(六)?其他需要中止—计算监?察办案期间的情况 !     !。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计】算  】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适用劳动监察—决定书 —  《     》  (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      【   (二)中【止或者?恢复计算期间—; : 》        】(三)不予处—罚或:者撤销案件》; 【       【 (四)补充调查;!    !   ?  (五)补正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的!笔误; 【       】  :(六)中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       !  (七)其—他,需要:劳动监?察决定解决的事【项 : :   》  劳动监察决定】书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劳动行政部门印!章 ?    【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由其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劳动行政部门印【章的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 【    】 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