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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劳动监察内容与程序! 》    — 第十四条  【对,用人单位《劳动监察《。的内容 》 ? ,   ?     (一)】制定和履《行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   》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的】情,况; — :     》  : (三?。)招用职工》的,情况; 《 :    —    《 (四)执行工资收!入,规定的情况; 】 ?         !(五:)执行?社会保险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 (六?)执行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 ,        ! (七)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八)!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和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情!况; 】      —  (九)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     】    (十)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    《  :   (《十,一)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矿山?安全、职业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等劳动监察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劳《动监察举报电话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立案处理 —  —   对于劳动争】议,。的举:报属于仲裁》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  ? ,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与工会】建立会商联系—制度在工会也可以】在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劳动监察协】理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七条  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向用人单位【或,者当事人出示劳【动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    第十八条 ! 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审】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决定《 :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劳动监】察处罚决定; 【 ?    》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   》     》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     —    (》四)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1—5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   ?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移送有处理权—的,行政部门处理;【    !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劳动行政部门!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 :   ?。 劳动监察听证的】程序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   【  第?二十条 《 劳动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计算监察【办案期间 — 《。      —  :(一)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待】复的; 《  —   ?    (》二)委托其他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 !   》     》 (:。三):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调查取《证的;?   】      —。(四)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 —         !(,五)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耽误《期限的; 】      【   (六)其【。他需要中止计算监】察办案?。期间的情况 【 :     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计算】 : ,   》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适用劳动监—。察决:定书 】      —  (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       【 (二)中》止或者恢复计—算期间?;  】。       (】三)不予处罚或者】撤销:案件:;   !      (四】)补:充,调查;?。 《       】。  :。(五)补《正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的笔:误; 《  》       (】六,)中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  》    《 ,  (七)其他需】要劳动?监察决定《解决的事《项 ?     劳!动监察决《定书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劳动行【政,部门印章 》 》  : ,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由其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劳动行政部门印章!的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 !   ? 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