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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劳】动监察内容与程【序 —     第十!四条:  对?用人单位劳动监察】的内容 】。    《   ?  (一)制定【和,履行: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的情况; !       !  (三)招用职】。工的情况; 【 ?    《。 ,    (四)【执行工资收入规定的!情况; 】     》    (五)执行!社会保险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   ?  :   (六)执行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     !    (》。七)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   (《八)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和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情况; 【。 《       【  (九)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 ?    《 ,   (十)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   ?    《(十:一)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矿山安全》。、,职业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等劳动?。。监察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 :。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劳—动,监察举报电》话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立案处理 — 》。    对于劳【动争议?的举报?属于仲裁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 , ?  :。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与工!会建:立会商联系制度在工!会也可?以在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劳动监察协【理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 ,  第十七条 【。 ,。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向用人单位!或者:当事人出示劳动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 ,  《   第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审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决定— ?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劳动》监,察处罚决定》。; ? :    》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    《   ?(四)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15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 :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移送:有处理权的行政部】门处理; 【      】 ,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 :。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劳动行政部门—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   劳动监察听】证的程序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  ?   第二十条 】 ,劳,动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计算监察办案期】间 —        】 (:一)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待复的;!    !   ? , (二)委托其他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 》     !    (》三,),。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调查取证的; 】    】     》。(四)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 】        !。 (五)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耽误【。期限的; 】       】  (六)其他【需要中止计》。算监:察办案期间的情况 !   【  :。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计算— ? :   ?  第二十一条 】 属于下列范围【的适用劳动监察决】定书 》    —。     (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  :   (二)中止或!者恢复计算期间【; ? ?  :     》  (?三)不?予处:罚或者撤销案件;】 —       【 (:四)补充调查; 】  —       【(五)补正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的笔《。误; 》 ,  ?       (】六)中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     】   ? (七)《其他需要劳动—监察决定解决的事】项 :   【  劳动监察决【定书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劳动行政部【门印章 】。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由其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劳动行政《部门印章的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 !   —  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