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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监察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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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用人单位《劳动监察《。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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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制定和履《行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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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的】情,况;
—
: 》 : (三?。)招用职工》的,情况;
《
:
— 《 (四)执行工资收!入,规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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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行?社会保险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 (六?)执行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
,
! (七)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八)!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和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情!况;
】 — (九)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
】 (十)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
《 : (《十,一)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矿山?安全、职业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等劳动监察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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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劳《动监察举报电话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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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劳动争】议,。的举:报属于仲裁》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
? ,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与工会】建立会商联系—制度在工会也可以】在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劳动监察协】理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七条 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向用人单位【或,者当事人出示劳【动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 第十八条 ! 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审】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决定《
: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劳动监】察处罚决定;
【
?
》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
》 》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
— (》四)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1—5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 ?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移送有处理权—的,行政部门处理;【
!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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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劳动行政部门!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
: ?。 劳动监察听证的】程序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
【 第?二十条 《 劳动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计算监察【办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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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待】复的;
《
— ? (》二)委托其他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
!
》 》 (:。三):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调查取《证的;?
】 —。(四)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
—
!(,五)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耽误《期限的;
】
【 (六)其【。他需要中止计算监】察办案?。期间的情况
【
:
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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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适用劳动监—。察决:定书
】 — (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 【 (二)中》止或者恢复计—算期间?;
】。 (】三)不予处罚或者】撤销:案件:;
! (四】)补:充,调查;?。
《
】。 :。(五)补《正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的笔:误;
《
》 (】六,)中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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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其他需】要劳动?监察决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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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决《定书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劳动行【政,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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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由其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劳动行政部门印章!的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
! ? 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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