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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依法分别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予有关责任人—员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按规定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    《 , (二)违法擅【。自招用劳动力的;】 :    【  :。   (三)—向劳动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要求劳】动者以证书、实【物作抵押的;— 》        】 (四)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 】 ,    【   ?  (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的 ? 《   ? 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拒绝接受安》置的人?数以每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计算!处,以罚款 !    第二十四条!  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以及境—外就业服务的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滥发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或者收回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具?体标: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违反本!。规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劳动监察】员行使劳动》监,察职权?打击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对上述行为】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发出》后的10日内报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  对?于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的处罚决—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   ? 第三十条  劳】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的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 ,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    《(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 — ,  ?       【(三)泄露》案情、?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泄露举报的 】 : ,    《劳动监察员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