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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依法分!别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予【有关责任《人员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按规】。定,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 ,      —(二)违《法擅:自招用?劳动力的; 【。。。 《。    《    (三)向劳!动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要求劳动者以证【书、实?物作抵押的;—   】。   ?   (《四)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 ?   》      (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的 》  —  : 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拒】绝接受安置的人数以!每,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计算处以罚款 】    】 ,。第二十四条 — 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以及境外就业服务】的,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滥发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或者收回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 ?。 , ,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具体标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违反本规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劳动监》察,员行使劳《动监察职权》打击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对》。上,述行:为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九条》。 , 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发出后的1》0日内报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 ,对于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的处罚决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    》 第三十条  【劳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的!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   (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 】 ,      — , (三)泄露案情、!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泄!露举报的《 ?  《   劳动监察员】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