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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劳动【。监察机关与劳动监】察员 《 ,    】。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    》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 《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  》   第八》条  劳动监察实行!。级别管辖 》 《    《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劳动—监察:工作的政策和—制度培训和》管理劳动监》察员查?处本省范围内的重】大违法?案件并负《责对中央、》部队及省属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劳动监察》 —    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 :   —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将所管辖】的,。劳动:。监察业务指定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 ,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   ?    《(一)?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 ?    《   ?  (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 】。         !(三)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 !  《       (】四)承办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监!察案件; 【  《  :  :   ?(五)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 【。    】     (—六):指导下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业—务工作;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   第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劳动用工年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年检 ?。   【  年检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工!商,、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 :。   ? ,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劳动监察!员 :     !专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和乡镇】劳动管理机》构非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  】   兼职劳动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须】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当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 !  》 ,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应当从熟悉劳!动业务?、,掌握劳?动法律知识、忠于】职守、作《风,正,派、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中选任!   】  劳?动监察员《由所在的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乡镇劳】动,管理机构提名参加】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并确认资格【后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 :     第十三!条 : 劳动监察员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对【考核:合,格的换发新证—。 : 《  :  劳动监察员【调离原岗位》或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执法证【。件应当?交回省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