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监察机关与劳动!监察员
【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
》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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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 , 第八条 劳动】监察实行级别—管辖
】。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劳?动监察工作的政策】和制度培训和—管理劳动监察员查】处本省范围内—的重大违法案件【并负责对中央、部队!及省属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劳动监察
!
— 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
】。。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将【所管辖的《劳动监察业务指定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
— 第九条 【 劳:动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
! (一)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 (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
】 ? (三)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
?
】 , : (:四)承办《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监察案件;
!
《 — (五)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
》。
【 : (六)《指导下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业《务,。工作;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
第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劳动:用工年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年检
!
: 年检》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工商、【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
》 ?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劳动监察员
】
【专,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和乡镇劳—动管理机构非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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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兼职劳动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须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当》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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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应当从熟!悉劳动业务、掌握】。劳,动法律知识、—。忠于:职,守、作风正派、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中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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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监察员—由所在的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乡镇【劳动管?理机构提名参加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并确《认资格后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员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对考!核,合格的换发新证【
— 《劳动监察员调离原岗!位或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执—法证件应当》。交回省?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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