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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劳动监!察机关与劳动监察】员 》。。 ,。    —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 ,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 ?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     】第八条  劳—动监察实行》级别管辖《  【 ,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劳】动监察工作的政策】和制:度培训和管理—劳动监察员查—处本省范围内的重大!违法案件并》负责对?中央、?。部队及省属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劳动【监察 【     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 《   —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将所管辖的劳动】监察业务指定—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         !(一)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        ! (: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 —     —  :  (三)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 ?。 ?。       【 (四)承办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监察!案件; 【       】 , ,(五)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 ! ,   《  :    (六)指】导下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业《务工作;《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 》    第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劳》动用工年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年检《    ! 年检?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工商、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劳动监【察员 】    专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和乡镇劳动管理】机构非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  !   兼职劳动【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须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当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   !。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应当从—熟悉劳动业务、掌握!劳动法律知识、忠于!。职守、作风正—派,、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中选任 》  — ,。 , 劳动监察员由所在!的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乡镇:劳动管理机构提名】参加:。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并确认资格后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 , ,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员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对考—核合格的换发—新证 【     劳动监察!员调:离原岗?。位或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执?法证件应当交回省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