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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监》察机关与劳动监【察员: 《  》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 ?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     第八条 ! ,劳,动监察?实行级别《。管辖 》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劳动监察工作的政策!和制度培训和—管理劳动监察员查】。处本省范《围内的重大违法【案件并负责对中央、!部,队及省属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劳动监察 】 ?  ?   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 【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将所:管辖的劳《动监察?业务指定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    【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     】    (一)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    《。     (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 》      !   (《三)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 【 》。       【 (四?。)承办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监—察案:件; 】     》   (五)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  【       【(六)指《导下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业务《工作;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  第?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劳动用工【年,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年检【 , ?。     —年检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工商、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 《   ?。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劳?动监察员《 —    专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和乡镇劳动管理机构!。非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 】 ?     兼职劳动!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须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当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 《     第十!二条 ?。 ,劳,动监察员应当从【熟悉劳动业》务,、掌握劳动法律知识!、忠于职《守、作风正派—、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中!选任 ? :  《 ,  劳动监》察员由所在的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乡镇劳动管理机构】提名参加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并确认!资格后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 《 ,  :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员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对考核合格的【换发新证《 《     劳动监!察员调离原岗位或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执法证件《应当交回《省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