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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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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劳动秩序加强】。。劳,动,监察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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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本省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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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监察》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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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劳动监察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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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劳动监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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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劳动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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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各级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事、计(经)委】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 : 第六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各级工会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或?者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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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举报并依法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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