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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劳动秩序加强—劳,动监察?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本省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行为 《 》  :  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监察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劳—动监察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 !     第】四条  劳动监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实施?劳动:。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  】   第五》。条  ?各级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事》、计(经)委—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     】第,六,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各级工会!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或者处】罚建议 —    —。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举报并依法受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