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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照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应当《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