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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     【。第十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照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 !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应当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二十条?。。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