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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价格管理—。 》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照?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应当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