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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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照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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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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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应当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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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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