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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 第十二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家庭—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人)的!可以适当放宽—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当,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