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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管理 —    ! 第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 :     第】十二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   》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家庭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人)的可!以适当放《宽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   第十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当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