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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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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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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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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家】。庭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人)的可》以适当放宽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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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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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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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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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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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当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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