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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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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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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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家庭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人)》的可以适当》放宽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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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 《第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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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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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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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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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当《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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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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