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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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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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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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家庭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人》)的可以适当—放宽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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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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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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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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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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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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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当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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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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