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在—同一场所《集中办理标》志核发等车辆相关】手续提供便》民服务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推广》电子标志建立—和健:全机动车《信,息共享机制 !  ? ,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和:检验工作进行管【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抽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  《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所】属单:位和:使用单?位对在用《机动车的环保—。标志、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环保标志》、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检?查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畅—通 》 :    监督抽测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方—法开展?监督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    — 第二十九》条  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以及监督抽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强制检》验强制检《验费: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取 】     强【制检:验结果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经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因技】术原因在限期—内无法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一次 !   — ,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制造企》业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车用燃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 《   ?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享】检验与维修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    】 ,第,三十二条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内容督!促其配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营《运车辆?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减少排气污染 ! ,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的【营,运车辆排气污染防】治情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  【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车用燃料》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环保检验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 《    】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投】诉和举报方式—依法处理《对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 :    《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对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