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环?保标志未粘贴在【机动车驾驶室前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七】条 ?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违反有关】禁止行驶的》区,域、时段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的车用燃油不符】合本行政区》域执行的车用燃【油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 , , , (一—)未:按照委?托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有效期限《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检验报告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拒【绝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或者《未定期开《展内部?检测线比对、检验】设,备校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未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或者—未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档案并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五)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有》第(二)项》、第(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委托并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或者?向托修人《提供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
?
: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以及监》督抽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逾期未进】行强制检验或—者强制?检验结果《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逾期未维修并检】验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月二!百元标?准处以罚款不满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
第四十!三条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按照规定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的;】
,。
】 (二)】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及其检验行—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 】(三)要求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
》
【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
《。
】 ? (?五)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
?
— (《六)对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 (七)】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环—保,检验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