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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环保标志未【粘贴在?机动车驾驶室前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七》条  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违》反有:关禁止行《。。驶,的区域、时段—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的车—。用燃油不符》合本行政区域执行的!车用燃油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 ,      —  (一)未按【照委托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有效?期限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检验报告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拒绝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或者未定期!开,展,内部检?测线比对、检验设】备校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四)未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或者《。未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档案并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五:)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有第(二)【项、第(《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委,托并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或者向!托修人提《供,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以及监!督抽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逾【期未进行强制—检验或者强制—检验结果《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逾期未维】修并检验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月二百元标准】处以罚款《不,满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 ,   第《四十三条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不按照规定—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的; !  :。      —(二)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及其检验行【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     】    (三)要求!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 【   ?。。   ?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 —    《。 , ,   (五)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   ?  (六)对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七)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环保检验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