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
?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环:保,标志未粘贴在机动车!驾,驶室前?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七条 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违反》。有关禁止《行,驶,的区域、《。时段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 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的车用燃—油不符合《本行政区域执行的车!用燃油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
《 ,。。。 , (一—),未按照委托》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有效:期限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检验报告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三)拒绝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或者未—定期开展内》部,检测线比对、—检,验设备校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未!。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或者未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档案》并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五)—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有】第(:二)项、第(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委托并向社【会公布
《
?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或:者向托修人提—供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以及监督抽】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逾期?未,进行:强制检验或者强【制检验结果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逾期】未维修并检验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月【二百元标《准处以罚款不满【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
:
—第四十三条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照规定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的;
】
? 》 (二?),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及其检验行【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
,
? —。。。。(三)要求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
! :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
!
? (!五)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 (六)对—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
? 【 (七)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环!保检验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