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验《和治理
【
》 第十九条 】 本:省实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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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本省实际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方法!。确,定相应?的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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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控制!。数量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确《。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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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已有?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配套设置于同一【地点:按,照,同,地配套?建,设的原则确》定新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的地点支持建【设能够同时承担机】动车环保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的【机动:车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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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应》当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获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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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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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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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按照委托《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地址、检验地址、有!效期限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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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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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三)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定期!开展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验设备的《。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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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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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 (六!。)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档—案并按国《家规定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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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收费》标准;?
?。
《 :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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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公示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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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标志;—检验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标志领取环】保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 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置,轻型汽油车免于注】册,登记时的排气污【染检验在注册登记前!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领—取环保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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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环?保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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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制造当时—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出示—有效的环《保标志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办理【
】 第?二十五条 本省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与维修—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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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检验结果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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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向,托修人提供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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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经维:修,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凭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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