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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检验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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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省实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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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本省实际—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方,法确定?相应:的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控制!数量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确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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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已有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配套设?置于同一地》点按:照同地配套建设【的原则确定新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的地点支持建】设能够同时承—。担,机动车环《保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的》机动车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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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应当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获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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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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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按照—委托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地址、【检验地址、有效【期限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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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 , (【三)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定《期开展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验?设备的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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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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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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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档,案并:按国家规定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
】 (【七)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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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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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公示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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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标志;检】验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标志领取环保【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 , 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置轻型汽油!车免于注册》登记时的《排,气污:染检验在注册登【。记前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领取环】保,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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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环保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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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制造当】时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出示有?效的环保标志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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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省!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与维修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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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检验《结,果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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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向托修!人提供?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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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经维修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凭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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