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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检验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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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本省实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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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本省实际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方法【确定相应《的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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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控制?数量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确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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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已有】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配套设置】于同一地《。点按照同《地配套建设的原【则确定新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的地:点支持建设》。能够同时承担—机动车环保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的机》动车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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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应当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获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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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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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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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委托—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地址】、检验地《址,、有效?期限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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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 》 (三)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定》期开展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验设备的校准—;
【 , ? 《(四)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合!。。格;
! —。 (五?)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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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档—案,并按:国家规定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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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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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公示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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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标,志,;检验?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标志领取环】保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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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置轻型汽油】车免于注册登记时的!排气污染检验在注】册登记前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领:取环保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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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环保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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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制造—当时: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出示有效的】环保标志《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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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省《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与维》修,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 环保检验】结果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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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向托!修人提供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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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经?维修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凭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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