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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检《。验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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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省实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同《步
【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本《省实际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方法【确定相应的》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控制数—量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确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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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已有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配!套设:置于同?一地点按照同地配套!建设的原则确—定新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的:地点支持建设能够】同时承担机动车环保!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的机动车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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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应当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获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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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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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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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委托—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地址、检验地址、有!。效期限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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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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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定期开展!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验设备》的校准;
【。
! (四)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合格;—
!。 (五)】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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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档案》并按国家规定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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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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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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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公》示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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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标【。志;检验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标志:领取:环,保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 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置轻型—汽油:车免于注《册登记时的》排气污染检验在注册!登记前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领取环保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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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环】保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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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制造【当时:。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出示有效的环!保,标志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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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省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与维修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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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检】验结果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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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向托修人提—供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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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经维修!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凭: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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