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 》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在本—省或者?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对新购置机【动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 ,    】 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实施时间、区—域并采?取措施?保障供应相匹配【的车用燃油 】。 ?  :  第八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指标纳入产》品质:量管理保《。证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明机—动车达到的排—。放标准 ! , ,  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机动车应当达到【本行政区域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车型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 —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购置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   申请机—动车:由省:外迁入本省或者在】本省跨设《区,的市迁移《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迁入地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推?。广新能源机》动车支持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规范机动车【。油改气?。。    ! 第十一条 — ,在用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 《    】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    第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鼓励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鼓励:自愿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的范【围和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     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的其所有人可以!获得补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的补!贴 —。   ?  第十三条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 【。     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     【第十四条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行人、!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 》    《第十五条  本【省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分类!管理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 !。 《     》环保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驾驶室前》窗,   】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环保标志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    !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确定禁》止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环保标志自动识!别系统 《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 《    第十—七条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机动车使其排气!。污染:符合规定排放标准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     !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     —第十八?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车用燃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并与本行政区域】执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匹配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推—。广使用低硫燃油【。 》。  :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清洁能《源和低硫《燃油的供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