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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开发利》用 ?  【  : 第三?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除!外 — ,    第三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妨:碍河道行洪输水【、航运畅《。通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 ! ,。  ?   修建》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   —  经批准》的,工程设施《的性质、《规模、地点、用途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工程设施主体变更的!承,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     第】三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施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承担施工期【间和:施工范围内的—防汛工作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影响防洪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恢,。复河道原状 —  — ,  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  ?。   第《三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原批准文件!失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   — , 第三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建设的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防汛通《道(包括堤顶道路)!畅通不得阻断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阻】断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畅通 】 , :     第三十!五条 ? 除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外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 ! 《    《  :   (二》)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或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 ,   ?      —。。(,三)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  】   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规?划,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