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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开发利用《  !   第三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除外 】    第三—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妨碍河《道行洪输《。水,、航运畅通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 ,   【。  修建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 ,  : 经批准的工—程设:施的性质、规模【、地点、用途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工程设施主【体变更的承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     》第三: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施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承担施工期!间和:施工范围内的防【汛,工作: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影:响防洪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恢复河?。道,原状:  【   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     !第三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原批准文件失!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 《     第三【。十,四条 ? 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建设的!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防汛通《道(包括堤顶道【路)畅通不得阻断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阻断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畅通 】 ,   《  :第三十?五条 ? 除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外,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 ! 《        (!二)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或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      —(三)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 】  —。   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规【划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