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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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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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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妨碍河!道行洪输水、航运】畅,通,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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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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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工程设?施的性质、规模、地!点、用途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工程设施主【体变更的承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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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施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承担施工期间和施!工范围内的》。防,。汛工作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影—。。响防洪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恢复河道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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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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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原【批准:文件失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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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建设的?。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防汛—通道(?。包括堤顶道路)畅】通不得阻断》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阻断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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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除?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外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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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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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或: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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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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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规?划,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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