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开发利用
】
》 《。。第三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除》外
】。。 第三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妨【碍河道行洪输—水、航运《。畅通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
! 修《建,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
!经批准的《工程设施的》性质、规模、地点】。、,用途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工?程设施主《体变更?的承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
? , ,。第三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施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承担施《工期间和施工范围】内的防汛工作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影,响防:洪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恢复河道原状—
,
《。
《 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原批准文件—。失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
第三】。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建【设的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防汛通】道(包括堤顶道路)!畅通不得阻断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阻断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畅通
?
:
第】三十五条《。 除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外?。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
—
— (《二)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或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
【 (三)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
》
!。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规!划,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