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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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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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妨碍河道》行洪:输水、航运畅通【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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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建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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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的工—程,设施的性质》、规模?、地点、用途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工程设施主【体变更?的承: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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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施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承担施工期间】和施工范围内的【防汛:工作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影响防洪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恢复河】道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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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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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原批准文件!失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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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建设【的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防【汛,通道(包括堤顶道】路)畅?通不:得阻断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阻断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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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除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外【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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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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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或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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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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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规【划,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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