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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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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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妨碍河道!行洪输水、航运畅】通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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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建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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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的工】程设施?的性质、规模—、地点、用途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工程设【施主体?变,更的:承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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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施】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承担施工期间和施】工范围内的防汛工作!。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影响防洪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恢复河道原状—
— 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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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原批准文》件失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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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建设的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防汛通道【(包括堤顶道路【),。畅通不得阻断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阻断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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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除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外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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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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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或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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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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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规划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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