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 《 :    》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 》 , , ,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中的问题 【 》 ,   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落实河长!制有关工作》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  —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对》。。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的【规定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管理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制定:河道管理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开发利用!等基础情况》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按照防?洪、水资源配—。置和保护的总体安】排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河道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河道: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河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与:管理:保护措?施防洪治涝措—施蓄水?、输水要求与措施】水功能区《划、水质保》护目标与《管理保护措施生态】保护目标与保护措】。施河道内重要基础设!施保护措施资源开】发利用控制指—标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划》分方案与《管理保护措施以及】岸线资源利》用与保?护、河道采》砂,管理河道占用清退】与清淤方案、—。河道管理方案—等,内容 》     【河道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水资源等专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保护【规,划相协调 【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河道水域和岸线资!源的: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保证水域和岸】线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 【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河道的保—。护,明,确保护?范围:。和标准建立》相关档?。案对涉及河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保护和弘扬河】道文化 】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河道的划界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河道管理范围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 —     【河道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河道管理】单位使用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可】以,继续由?原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土地的使用不得损】害河道功能和影响】河道安全 【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和标?识牌标识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管理责任人、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和标识牌 】 ,   ?  第十九条—  修建河道工程在!。工,。程,设计中应当包括【主体工程和观—测、防汛、》自动控制(监控【)、水文、管理用房!等各类管理基—础设施和附属设【施明:确工程管理范围【工程:概算中应《当包含上述工程设施!的,投资: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确定土地权属!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上述工程【一并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移】交工:。程管理单位 !  ?。 ,  第二《十条 ? 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河道?维,修养护市场规范【市场:秩序逐步实行—河道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提高《河道管护效能 】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环【境整治?限期消除《黑,、臭、?脏河道定《期组织水生植物清】理、漂浮物》打捞、河《道保洁等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淤,积,情况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清淤疏【浚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等事项 】 ?    河道清【淤不得?损害河道水》生,态环境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    第二十【。。三条  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堤防及】其护:堤地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环》境 《  《   河道管—理范围内护》堤护岸?林,。木不得?擅,自砍伐采伐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利防护林!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更,新补种?其他: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营造的《林木其?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应当》满足河道《行洪排涝、》防汛抢险、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 】  《   第二十四【条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     通!行船舶应当遵—。守限定航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 —  》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围垦?河道因江河治理需要!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已经围河【造,地,的应当制定计划明】确,时限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退地还河 !。     第—二十六条《。  禁止填堵、【覆盖河道 》   【  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的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先【行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  : (一)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      (二)!倾倒、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 ?    【     (三)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及防汛、《水文、通讯、供电、!观测、自《动控制等设》。施; 【         !(四)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        】(五)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垦种、《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        ! ,(六)其他侵占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 , :     第二【十八条  涵、【闸、泵站、》水电站应当设立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划定—。并设立标志禁止在涵!。、闸、泵站、—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从事渔业养殖】、捕(钓)鱼、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 —  》   禁《。止在:行洪、排涝》、输水?的主要河道》或者通道上》设置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 】   【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河道内渔具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开展日常管理巡【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