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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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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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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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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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落实河?长制: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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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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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对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的规《。定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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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制定河道管理【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开发利—。用等基础情况—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按照防洪—、水资源配置和保护!的总体安排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河道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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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河,。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与管理【保护措施《防洪治涝措》施,蓄水、输水要求与】措施水功能区—划、水质保护目标】与管理保护》措施生态保护目标与!保护措施河道内【重要基?础设施保护》措施资源开发—利用控制指标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划分—方,案,与,管理保护措施以及】岸线资源利用与【保护、河道》采砂管理《河道占用清退与清淤!方案、?河道管理方案等内容!
! 河道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水资源等】专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保护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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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河道水域】和岸线资《源的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保【证水域和岸线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河道的保《护明确保护范围【和标准建立》相关档案对涉及河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保护和弘》扬河道文化》
—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河道—的划界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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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道管理范围【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
! 河道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河道:管理单?位使用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可】以继续由《原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土《地的使用不得—损害:河道功能和影—响河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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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和标识牌标识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管《理责:任人:、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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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和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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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修建河道【工程在工程设计中应!当包括主体工程【和观测、《防汛、自动》控制(监控》)、水文、》。管理用?房等各类管理—基础设?施和附属《设施明确工程管【理范围工程概算【中应当包《含上述工程设施的投!资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确定土地权属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上述工】程一并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移交工程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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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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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河道维修《养护市场规》。范市场秩《序逐步实行》河道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提【高河道管护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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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环?境整治限《期消除黑、臭—。、脏河道定期组【织水生植《物清理、漂浮物打捞!、河道保《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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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淤:积情况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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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淤—疏浚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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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清?淤不:得损害河道》水生态环境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 第二十三条! , 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堤防及其护堤地!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环?境
】 河道管理范】围内护堤护岸林木不!得,擅自:砍伐采伐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利防护林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更《。新补种其他》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营造的林木其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应当满》足河道行洪》排涝:、防汛抢险、—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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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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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行船舶【应当:遵,。守限定航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
【 ?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围垦河》道因江河治理需【要,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已,经围河?造地:的应当制定计划【明确时限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退地还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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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禁止填堵—、覆盖?河道
】 : :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的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先行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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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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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 (!二,)倾倒、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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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及防汛、水文!、通讯、《。供电、?观测:、自动?控制: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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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 《 ? (五)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垦种、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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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其他侵占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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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涵、闸、泵站、水!电,站应当设立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划定并设》立,。标志禁止在涵—、闸、泵《站、: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从:事渔业养殖、捕(钓!)鱼、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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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行洪、排涝【、输水?。的,主要河道或者—通道上设置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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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河道内渔具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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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开展日—。常管理巡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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