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采!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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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 确需开采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和?河道保护规划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组织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资源、】渔业等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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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制订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河道采?砂许可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或》者证照?不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以及【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非法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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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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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因—河道:非法采?砂破坏、损害水【生生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
】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道的水情】、工情、汛情和管】。理需要?设定河道禁采区【和设立?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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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禁》采,区
【 :。 (一】),。堤防及护《堤地、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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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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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桥梁、穿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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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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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汛期、?超过警戒《水位期间《应当确定为》禁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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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河《道,采砂应当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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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航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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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二条 —河道:采砂实?行一船(机》。)一:证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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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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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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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因整治河【道、航道进行采砂】的不受河道采砂规】划限制但河道—采砂用于《兴建河道、航道工】程建筑物的应当依法!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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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 第《四十五?。条,。 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可采《。区内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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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件的!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泊、停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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