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采砂管理
【
》 , ,。 第三十七条 】。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
? 确需开采—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和河道保护!规划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组织》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资:。源、渔业等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第,三十九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制订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河道采!砂许可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或?者证照不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以及】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非法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因河】道非法采砂破—坏、损害水生生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
》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道的水情《、工情、汛情和管理!需要设定《河道禁采区和设【立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
《 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禁采区
【
【 》(一:。)堤防及护》堤,地、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
【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
— 》 (三)桥梁、!穿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 ? ,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 主汛期、超过【警,戒水:位期间应当》。确定为禁采期
!
— 第:四十一条《 河道采砂—应当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航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四十二条《 河道采砂实行一!船(机)一》证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
:
!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
?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
— 第四十三条】 因整《治,。河道、?航道进行采砂的【不受河道采》砂规划限制但—河道采砂用》于兴建河道》、航道工程建筑物的!应当依法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
》
?
《 , ,第四十四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 :。 第四十五条 】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可采区!内滞留?
】 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件:的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泊、停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