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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路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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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逐?步改善公路技—术状况?。使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构造物及公!路附:属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规【范等良好的技术状态!
【 ?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的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由—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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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公: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以及必要!的公:路标准化、美化和】改善、改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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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实行—公路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制度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有与其承《担的养护《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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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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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公路养《护应:当改:善,手段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确保质量》
【 , 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影响公路《畅通的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进行公路》大修和改善、—。改建施工的应当【事先在绕行路口【予以公告
【
? , 公路》大修和改善、改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
! 第:。二十九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识别】
— ? 省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变更!应当做好与》相邻:省、直?辖市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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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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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先行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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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大:型公路桥梁》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做好雨、雾、雪】等恶劣?天气:和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清障、救—援等设备《齐全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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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公路受【损时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难以?及时修复时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给予抗灾资【金支:持,。及时修复被损—坏,的公路
! 《第,三十二条 》。。 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公路—
! 公路两《侧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因?。树木更新和其—他需要必须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更新补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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