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路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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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逐步改善公—路技术状况使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构造物及公路!附属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规范等良好的【技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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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的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由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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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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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公《。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以及必要的公路标】准化、美化和改【善、改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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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实行公路【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制度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有!与其承担的养护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
!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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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路养护应当!改善:手段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确保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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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影响公路《畅通的?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进行【公路大修和改善、改!建施工的应当事先在!绕行路口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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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大修《和改:善、:。改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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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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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变更【应,当,做好与相邻省、直辖!市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衔接】
—。 第三—十条 ? 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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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先行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 对《特大型公路桥梁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做好雨、】雾、雪等《。恶劣天气《。和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清障、【救,。。援等设备齐全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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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公路受损【时,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难:以及时修复时—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给予抗灾资】金支:持及时修复被—损坏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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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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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两侧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因树木?。更新和其他需要【必须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更《新补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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