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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建!设
!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程序和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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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现有国道、—省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二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公路县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三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公:路乡:道应当逐步改—造为四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公路—
【 ,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资金应当多渠道、】多方式地筹集努【力,增加财政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具体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 《(一)?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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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 ? (:三)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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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
【。 (五)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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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不得强行摊派
】
》 公《路,建设资金应当依【法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 第十《五条 ? 公:路建设项目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事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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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原审批文件中项【目,的工程规模、—线路走向、》技术:标准等
】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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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路的应当依!法组建或者明—确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债务偿还等
】
》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的:应当依法组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养护、!债务偿还等》
! 第十八条 — 从事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
—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
】。
— 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单位进行公路建设】应当与?承担: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依法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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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公路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公?路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代表—公路: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进度、费【用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确定公】路的命名和编号【
】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公》。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接管《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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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新建公路取代原有公!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新建公路—项目立项时确定原有!公路:的管理养护主体并】组织有?关部:门,在新建公路》交付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原有公【路的管理养护移交】手续原有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
《 ,。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保修期和保】修范围由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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