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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  】   第七条  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 》     》 ,   (《二)工资正》常增长分《配办法;《  【       【(三)奖金》分配办法; !    》     》(四)津贴、—补贴分配办》。法; 《 ?。     》。    (五)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 》    】 第八条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      ! ,  (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 【 ,  :       (】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       !  (三《)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 【  ?    《。   (四)—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    》     (五【)依法代扣工资【的情形及标准 !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水平和调—整部分的分配办法等!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 ?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分配及《支付办法《等事:项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  :第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     第【十,。二条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  ?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   ?   (《一)在试用期内的;! —       【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        !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 , 《       【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  ?   ?  :  (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   【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 ?       【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   ?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     》  :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      — (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  :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     —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签订代为支—付,工资协议在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并在本单位工资支】付日:前将劳动《者工资足额纳—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代为支付劳—。动者:工资: ?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 》 :。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  《   ?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 !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同时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 — ,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 》  ? ,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