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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
【
】 第:七条 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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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资正【常,。增长分配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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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奖金【分配:办法;
—。
— ?。 (四)津—贴、补贴分配办【法;
《
《 【 (五)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
?
《
第八条】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
, 《 : (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
— — (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 》 (三)》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
! (四)】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
【 (五)依法代】扣工资?的情:形及标准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水平和调—整部分的分》配办法等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
? : 第?十条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分配《及支付?办,法等事?项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
第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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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 (一【),。在,试用期内《的;
《
:
】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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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
》 , ?。 :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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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
【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
《 :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
】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
: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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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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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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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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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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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签订】代为支付工》资协议在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并在—本单位工资》支,付日前将劳动者工资!足额:纳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代:为支付劳动》者工资
! 第十七条 !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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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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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
【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同时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
【。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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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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