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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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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
】
:
! (二?),工资正常《增长分配办法;
!
! (《三)奖金分》配办法?;
:
【 , (四【)津:贴、补贴分配办法】;
:
! (五)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
【
【 第:八条 ?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
,。
】 (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
—
【 (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
! :。 (三?)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
【
! (四)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
,
,
, ? (五【)依法代扣工资【的情形及标准—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水平和调》整,部分的?分配办?法,等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
》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分!配及:支付办法等事—项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 《第,十一条? ,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
: 第十二条】。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 ,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 — (一)在》试用期内的;
!
》 ,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
?
】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
—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
【 , (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
,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
,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
?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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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
】 ,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
》 ,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
【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
! (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 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签订》代为:支付工资协议在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并在—本单位工资支付日】前将:劳动者工资足额【纳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代为》支付劳动者工资【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
【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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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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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同时!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
【
: ,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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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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