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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 《     【第七条 《 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 《  》    《  : (二)工》资正常增长》分配办法; !      【 ,  :。(三)奖金分—配办法; 】 ,  : ,    《  (四)津贴、补!贴分配办法;—。。 》。         !(五)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 !     第】八,条 :。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 ,    《  (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 【     —  :  (?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        】 (三)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 《     【    (四)【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      】。。   (五)依法代!扣工资?的情形及标》准 》     第九】条 :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水平和调!整部分?的分配办法等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 》。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分配?及支付办《法等事项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     第十一!条, ,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   【  第十二条 【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  :   ? (一)在试—用,期内的?; 【     》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 》   ?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        !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   》    《  (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   《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  :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 ?。 :      —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       】  (?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   【。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   【  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签订:代为支付工资—协议在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并在本单】位工:。资支付日前》将劳动?。者,工资足额纳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代为!支付劳动者工—资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 》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    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 【    第十八条】 ,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同时《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 ,    】。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 【  》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