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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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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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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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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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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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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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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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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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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