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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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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将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并定期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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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管理】队伍建?设改善设施设备提】高耕地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 《第二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应当与被占用耕【。地质量相《当补充耕地质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出》具质量评定意见作为!省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的依据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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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供上年度《。占用耕地的》区位和面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占用耕地】的质量状况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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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补充】耕地质?量后续提升方案【并组织实施补充耕】地质量后《。续提升所需资金从相!关涉农资金中安【排省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充耕地【质量提升《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变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和永久性】标,志确:需变动的《应当经设立监测点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同意所—。需,费用由提出变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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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耕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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