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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将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并:定期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管理队伍【建设改善设施—设备提?。高耕地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  —   第二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应当与被占用耕【地,质量相当补充耕【地质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出】具质量?评定意见作为—省,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的—依据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供【上年度占用》耕地的区位》和面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占用耕地!的质量状况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 !。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补【充耕地质《量,后续提升方案并组】织实施补充耕地质】量,后续:。提升所需资金从【相,关涉农资金》中安排省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充耕地质量提【升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  》   第三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变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和?。永久性标志确需【变动:的应当经《设立监测点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同【意,所需费用由提—出,变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 第三十一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耕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