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将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并定《期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管理队伍建设!改善设施设备提高】耕地: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
,
》 第二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应当与—被占用耕地质量相当!补充耕地质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出具质量评定意见】作,。为省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的依据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供:上年度占《用,。耕地的区位和面【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占用耕地《的质量状《况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
《
: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补?充耕地质《。量后续?提升方案并组织实施!补,充耕地质量后—续,提升所需资》金从相关涉农资金】中安排省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充耕地质量提】升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变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和永【久性标志确需—。变动的应《当,经设立监测点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同意】所需费用由提出变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耕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