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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将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并定?期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管理队伍建设】改善:设,施设备?提高耕?地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     第】二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应当【与,被占用耕地质量【相当补充耕地质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出具质量评定】意见作为省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的依据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供!上年度占用耕—地的区位和》面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占用耕—地的质量《状况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补充耕地质》量后续提升方—案并组织实施—。补充耕地《质量后续提升所【需资金从相关涉农】资金中安排省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充耕地质量》提升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变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和永【久性标志《。确,需变动的应当经设】立监测点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同?。意所需费用》由,提出变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耕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