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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将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并》定期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管【。理队伍建设》改,善设施设备提高耕地!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  第二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应当?与被占用耕地质【。量相当补充耕地质】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出具质量评】定意见作为省—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的依据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供?上年度占用耕地的】区位和面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占用耕地】的,质量:状况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 !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补—充耕地质量后续提】。升方案并《组,织实施?。补充耕地质》量,后续提升所需资金】从,相关涉农《资,金中安排省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充耕地质量【提升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变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和永?久性标?志确需?变动的应《当经设?立,监,测点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同意所需费用由!提出变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 :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耕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