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将】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并】定期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管理:队伍建设改善设施】设备提高耕地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
—第二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应当与—被占用耕地质量相当!补充耕地质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出具质量评定!意见作为省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的《。依据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供上年—度占用耕地》的区位和面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占?用耕地的《质量:状况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
】
? :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补】充耕地质量》后续提升方案—并组:织实施?补充耕?地,质量后续提升所【需,资金从?相关涉农资金中安排!省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充耕地质量提升!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变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和永?久性标志确》需变:动的应当经设立【监测点?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同—意所需?费用由提《出变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耕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