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监!测与评价 —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对耕地地力和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 , , ,     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 : 》    设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应当与耕地使用者】签订协议就》监测点的设立—、保护?、补偿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 ,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耕地!质,量,详查评价耕地质量等!。级建立耕地质量【档案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结—果报告以及》建设与保护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耕地质量变》化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