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监测与】评价 ? 【 ,  : 第二十四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对耕【地地力和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 《  :  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    ! 设: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应—当,。。与耕地使用者签订】协议就监《测点的设立、—保护、补《偿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  :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耕地】质量详查评价—耕地质量等级建【立耕地质量档—案 —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结果报告【以及建设与》保护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耕地质量变!化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