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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测与评价 》。。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对耕地地力】和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   《  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 , 》    设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应当与耕地使用!者签订协议》就监测点《的设立、保护、补偿!。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耕地质【量详查?评价耕地质》量等:级建立耕地》质,量档案 《 :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结果报?告以及建设与保【护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耕地质?量变化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