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测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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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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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对耕地地【力,和,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 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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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应当与?耕地使?用者签订协议就监】测点的设《立、保护、补偿【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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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耕地质量详查评】价耕地质量等级【建立耕地质量档【案
【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结果报告以及建设!与保:护,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耕地!质,量变化?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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