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耕!地质量保《护
—
《 第十》五条 耕》地使用者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保持和培肥地】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受让方应当承【担耕地?质,量保护的义务
!
? ?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
—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损毁周边!。耕,地的耕作层》以及:田间基础设施;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修复
!
—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应《当,。包括耕作层土壤剥离!要求:用于新开垦》耕,地、复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要求以及》耕作层土《壤管理措施
【
》 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
! ? 第十?九条 《耕地使用者应当安全!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时回收非降【解残膜和投入品【包装物不《得使用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肥料、农药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经处理后!仍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污泥以及其【他有机废弃物防【止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耕地
》。
【 对遭受污染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方案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实施
!。
第二【十一条 《。 ,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业】用水质量标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监测发现《。灌溉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农:业用水?质量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采取》治理和补《救措施?
《
》 ,。第二十二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工程、生物【和农艺等《措施对耕《地水土流失、次生盐!。渍化、酸化等进【行综合防《治保护和改善—耕地生态《环境
【
? 第二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