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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耕地质量保—护
! : 第十《五条 耕》地使:用者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保持和培》肥,地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受让方应当承担!耕地质量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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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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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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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损毁周边耕地的!耕作层以及田间基础!设施;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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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应当:包括耕?作层土?壤剥离?要求用于《新开垦耕地、复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要求以及耕作】层土壤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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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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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耕【地使用?。。者应当?安,全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时回?收非降解残膜—和投入品包装物不】。得使用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肥料、农药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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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经处理后—仍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污泥以及其》他有机?废弃物防止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耕地
】 ? 对遭受污染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方】案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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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业用水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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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监测发现灌溉】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农业:用水质量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采!取治理和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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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工:程、生?物和:农艺等措施对耕【地水土流失》、次:生盐:渍化、酸化》等进行综合防治【保护和改善耕地【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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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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