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耕地》质量保护
》
【 ? ,第十五条 —耕地使用《者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保持和?培肥地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受让方应当承!担耕地质量保护的】义务
《
》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
!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
?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损毁周【边,耕地的?耕作层以及田间基】础设施;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修复
!
?。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应当包括耕作】层土壤剥离》要求用于新开—垦耕地、复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要求以及耕作层土壤!管理措施
】
,
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
】
, ? 第十九条 耕地!使用:者应当安全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时》。回收非降解残膜和】投入品包《装物不得使用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肥:料、农药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经处理后仍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污泥以及其》他有机废《弃物:。防,止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耕地
!
,
《 : 对遭受污染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方!案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实【施
! :第二十一《条 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业,用水质?量标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监测发现—灌溉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农?业用:水质量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采取》治理和补救》措施
—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工:程,、生物和农》艺,等措施对《耕地水土流》失,、次生盐渍》化、酸化等》进行综?合防治保《护和改善耕地生【态环:境
—
第二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