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耕地质量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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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耕地【使用者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保持和培《肥,地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受让方应【当承担耕地质量保】护的:义务
】 第十六【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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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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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损,毁,周边:耕地的耕作》层以:及田间基础设施【;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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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应—当包括?耕作层土壤剥—离要求用于新开【垦耕地、复》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要求以及耕作!层土壤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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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
! 第十九条 !耕地使?用者:应当安全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时?回收非降解残膜和】投入品包装物不【。得使用?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肥》料、:农药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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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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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经处理后【仍,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污泥以及!其他有机废弃—物,防止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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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遭受?污染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方案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实施?
【 第《二,十一条 《 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业用水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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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监测发现【灌,溉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农》业,用水质量《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采—取治理和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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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工程、生物【和农艺等《措,施对耕地水》土流失、次生盐【渍化、酸化等进【行,综合防治保护和改】善耕地?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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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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